未經同意蒐證FB貼文違反個資法?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因車禍事故與對方產生損害賠償糾紛,在蒐集訴訟證據過程中,擷取對方於Facebook上公開發布之貼文內容,作為證明對方傷勢恢復程度或活動狀況之佐證。對方主張當事人未經其同意蒐集其社群媒體貼文,已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揚言將另行提告。當事人對此感到疑惑,不確定在訴訟中使用對方公開之社群貼文是否確實構成違法行為。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擷取對方公開發布之Facebook貼文是否構成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範之「蒐集」行為?
  • 為訴訟目的蒐集對方社群媒體公開資訊,是否有個資法豁免規定之適用?
  • 社群媒體上公開發布之貼文,是否仍屬個資法保護範圍內之個人資料?
  • 該等擷取之貼文內容在民事訴訟中是否具有證據能力?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關於擷取對方Facebook公開貼文是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首先須釐清個資法之適用範圍。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該個人之資料。社群媒體上發布之貼文內容,若包含可識別當事人身分之資訊,固然屬於個人資料之範疇。然而,個資法第19條第1項第7款明定,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時,非公務機關得為蒐集,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Facebook上設定為公開之貼文,任何人均可瀏覽,屬於「一般可得之來源」,蒐集此類資訊原則上合法。

其次,從蒐集目的觀之,當事人係為車禍損害賠償訴訟之攻防需要,蒐集對方公開貼文以證明其傷勢恢復狀況或日常活動能力。此屬個資法第2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或「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等正當目的。實務上,法院普遍認為當事人為訴訟目的而蒐集對方公開資訊,具有正當理由,不構成個資法之違反。最高法院相關見解亦肯認,公開社群貼文之蒐集,因資料已由當事人自行公開,隱私之合理期待較低,不宜過度限制他方之蒐證權利。

第三,就證據能力而言,民事訴訟採自由心證主義,法院對於證據之取捨享有較大之裁量空間。即便蒐證方式存在輕微瑕疵,只要未嚴重侵害他人基本權利,法院通常仍會採納該等證據。擷取公開Facebook貼文之截圖,在實務上被廣泛用作證據資料,法院鮮少以違反個資法為由排除其證據能力。當事人應注意截圖時保留完整之時間戳記及網頁資訊,以確保證據之真實性與完整性。

綜上所述,對方以個資法相威脅之主張缺乏法律依據。惟當事人仍應注意,蒐集之資料僅限用於訴訟目的,不得任意散布或用於其他用途,否則可能另構成侵害隱私權或名譽權之問題。此外,若對方貼文係設定為僅限朋友可見之非公開內容,則蒐集方式可能涉及較高之法律風險,應審慎評估。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擷取對方公開之Facebook貼文作為車禍訴訟證據,因資料取自一般可得之來源且具有正當訴訟目的,原則上不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對方以個資法威脅提告之主張,在法律上不易成立。

  1. 截圖時應完整保留貼文之發布時間、發布者帳號及網頁網址等資訊,確保證據完整性
  2. 確認擷取之貼文係設定為公開狀態,避免蒐集非公開或限定好友可見之內容
  3. 蒐集之資料僅限用於訴訟攻防目的,切勿任意轉發或散布於其他平台
  4. 建議將截圖內容進行公證或以存證信函方式固定證據,增加證據之證明力
  5. 整理所有蒐集之貼文證據,標註與車禍損害賠償之關聯性,供律師評估使用
  6. 若對方確實提告違反個資法,應委任律師積極答辯,主張蒐集行為之合法性
  7. 諮詢專業律師就整體訴訟策略進行規劃,善用社群媒體證據爭取有利之訴訟結果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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