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駕駛車輛行駛於道路上,對方騎乘機車為閃避當事人之車輛而自行摔倒受傷,但雙方車輛並未發生實際碰撞。對方主張其自摔係因當事人之駕駛行為所致,要求當事人負擔賠償責任。當事人認為雙方既未碰撞,自己不應負責,雙方就此產生爭議,當事人亟需了解在無碰撞情形下是否仍可能被認定有肇事責任。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無碰撞之情形下,當事人是否仍可能被認定具有肇事責任?
- 當事人之駕駛行為與對方自摔間是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 對方自摔是否完全係其自身操控不當所致,而與當事人之行為無關?
- 當事人若於事故後未停車處理即離開現場,是否構成肇事逃逸?
- 雙方之過失比例應如何認定?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184條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民法第191條之2 — 動力車輛駕駛人之責任
- 民法第217條 — 與有過失
- 刑法第284條 — 過失傷害罪
- 刑法第185條之4 — 肇事逃逸罪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 — 肇事後之處置義務
-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 — 交通事故之定義
四、法律分析
無碰撞之交通事故在法律上是否成立,關鍵在於當事人之駕駛行為與對方自摔間是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2條之定義,道路交通事故係指車輛或動力機械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受傷或死亡,或致車輛、動力機械、財物損壞之事故。此處並未以「碰撞」為必要條件,因此無碰撞事故仍屬交通事故之範疇。若當事人有違規變換車道、未禮讓、突然切入等行為,導致對方為緊急閃避而自摔,則當事人之行為與對方之損害間可能被認定具有因果關係。
依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此條採推定過失責任,亦即對方只需證明損害之發生與當事人使用車輛有關,當事人即須舉證自己已盡注意義務方能免責。在無碰撞事故中,若能證明當事人之車輛使用行為確實與對方之自摔有關聯性,當事人即可能須負擔賠償責任。
然而,若對方之自摔純係其自身操控不當所致(如車速過快、未注意車前狀況、緊急煞車失控等),而與當事人之行為無關,則當事人不須負擔責任。實務上法院會綜合審酌雙方之行車動態、道路狀況、監視器或行車記錄器畫面等證據,判斷因果關係是否成立。即使認定因果關係成立,對方自身之操控不當亦可能構成與有過失,法院將依民法第217條調整雙方之過失比例。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認為自己沒有過失,當事人在事故發生後若已知悉對方受傷卻未停車處理,仍可能構成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依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0號判決意旨,肇事逃逸罪之適用對象包括「對事故之發生有故意或過失之駕駛人」。因此,若事後經鑑定認定當事人具有肇事責任,事故當時未停車即離開將面臨肇事逃逸之刑事風險。建議當事人在發生無碰撞事故時仍應停車處理,以避免衍生更嚴重之法律問題。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無碰撞不代表無責任。若當事人之駕駛行為與對方自摔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當事人仍可能須負擔過失責任。當事人應留在現場處理,並透過車輛行車事故鑑定釐清責任歸屬。
- 事故發生後立即停車並報警處理,切勿擅自離開現場以免觸犯肇事逃逸罪
- 保全行車記錄器影像及現場監視器畫面等關鍵證據
- 申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取得客觀之肇事責任認定報告
- 詳細記錄事故發生經過,包括雙方車輛行駛方向、速度及相對位置
- 若收到對方之刑事告訴傳票,準時出庭並提出有利於己之答辯及證據
- 評估雙方之過失比例,合理協商賠償金額或據以進行訴訟答辯
- 委任律師協助分析案情及擬定答辯策略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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