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鑑定無法判定 對方仍提過失傷害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他車發生交通事故後,雙方就肇事責任有所爭議,經送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鑑定結果為「無法判定」(即現有跡證不足以認定任一方之肇事責任)。然而,對方仍向地檢署提起過失傷害之刑事告訴,當事人面臨刑事偵查程序,擔心是否會因此被起訴或判刑。當事人希望瞭解在鑑定結果為「無法判定」之情況下,刑事案件之可能走向及應如何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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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車禍鑑定結果為「無法判定」,是否表示當事人無肇事責任?
  • 鑑定結果為「無法判定」時,檢察官是否可能做出不起訴處分?
  • 對方提起過失傷害告訴後,當事人應如何進行有效之防禦?
  • 鑑定「無法判定」對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有何影響?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車禍鑑定結果為「無法判定」,係指依據現有之事故跡證、監視器影像、車損狀況及當事人陳述等資料,鑑定委員會無法確認肇事原因或責任歸屬。此結果並非表示雙方均無過失,而是表示證據不足以做出判定。在刑事程序上,此結果對被告(當事人)較為有利。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無罪推定原則及「罪疑惟輕」之法理,檢察官對於犯罪事實之認定須達「超越合理懷疑」之程度。當鑑定結果無法判定被告有過失行為時,檢察官通常會做出不起訴處分。

然而,鑑定結果並非檢察官或法院認事用法之唯一依據。檢察官得另行調查其他證據,如調閱更多監視器影像、傳喚證人、囑託其他機構進行鑑定等。若經進一步調查仍無法認定被告有過失,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犯罪嫌疑不足」之規定,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告訴人如不服不起訴處分,得於收到處分書後十日內聲請再議;再議駁回後,尚得聲請交付審判。

就民事賠償層面而言,鑑定結果為「無法判定」不代表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必然免責。民事訴訟之舉證責任由原告(即對方)負擔,原告須證明被告有過失行為、受有損害、及過失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若鑑定結果為「無法判定」,原告將面臨舉證困難,但民事法院之證據認定標準較刑事法院為低(僅需達「優勢證據」程度),故理論上仍有可能認定被告須負部分民事賠償責任。

當事人在偵查程序中應把握答辯機會,具體陳述事故發生經過並提出有利證據。實務上,被告得聲請檢察官將案件送請其他鑑定機關進行覆鑑定,或自行委託學術機構出具鑑定意見書。若有行車紀錄器影像或其他有利證據,應主動提出供檢察官參考,以增加獲得不起訴處分之機率。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車禍鑑定結果為「無法判定」對當事人在刑事案件中相對有利,檢察官若無法證明當事人有過失,依法應做出不起訴處分。但當事人仍應積極防禦,提出有利證據,不可消極以對。

  1. 收到傳票後準時出席偵查庭,詳細陳述事故經過並據實答辯
  2. 整理並提出行車紀錄器影像、現場照片等有利證據
  3. 考慮申請覆議鑑定或委託其他專業機構出具鑑定意見
  4. 注意偵查不公開原則,不對外透露案件內容
  5. 若收到不起訴處分,留意對方是否聲請再議或交付審判
  6. 同步評估民事賠償風險,必要時準備民事訴訟之防禦
  7. 委任專業律師陪同偵查庭及協助擬定答辯策略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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