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到多元計程車 對方要求營業損失及租車費用 是否合理?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駕車不慎撞擊一部多元計程車,造成該計程車車體受損需送修。對方除請求車輛修繕費用外,另要求當事人賠償車輛送修期間之營業損失以及租用替代車輛之租車費用。當事人質疑此等附加費用是否合理,以及賠償金額之計算方式是否有據。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營業用車輛因事故送修期間之營業損失是否屬於可請求賠償之範圍?
  • 租用替代車輛之租車費用是否為合理且必要之損害?
  • 營業損失與租車費用是否得同時請求,抑或僅能擇一?
  • 對方應如何舉證營業損失及租車費用之金額?
  • 修車期間之合理天數應如何認定?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216條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所謂「所失利益」,依同條第2項規定,係指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畫、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營業用車輛因事故送修而無法營業,其在修車期間原本可得之營業收入即屬所失利益,原則上確屬可請求賠償之範圍。最高法院61年台上字第1987號判例亦肯認營業用車輛之營業損失為可請求之損害項目。

然而,營業損失之計算並非單純以每日營業收入作為基準。正確之計算方式應為:每日平均營業收入扣除燃料費、過路費等每日必要營業成本後之「淨利」,乘以合理之修車天數。對方須提出具體之營業紀錄、報稅資料或派車平台之收入紀錄等佐證每日營業淨利。若對方無法舉證具體收入金額,法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規定,審酌一切情況定其數額。實務上,計程車之每日營業淨利通常認定在一千元至二千元之間。

至於租車費用部分,若對方於修車期間另行租車繼續營業,租車費用屬為減少損害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亦得向肇事者請求。惟須注意,營業損失與租車費用原則上不得同時全額請求。蓋若對方已租用替代車輛繼續營業,其營業損失即因此減少或消除;反之,若對方選擇不租車而停業,則僅得請求營業損失。兩者之間具有此消彼長之關係。實務上,若對方已租車繼續營業,則僅得請求租車費用,不得再另行請求營業損失;若租車費用低於營業損失,則差額部分仍得請求。

修車天數之合理性亦為重要爭點。肇事者得要求對方說明修車所需之合理期間,並質疑是否有故意拖延修車以增加營業損失請求之情形。一般而言,輕微碰撞之修車期間約三至五日,中度損傷約七至十四日,重大損傷則可能需數週。法院會參酌修車廠之估價及修理紀錄認定合理天數。若被害人怠於送修或故意遲延,依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規定,法院得減少賠償金額。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營業用計程車因車禍送修期間之營業損失及租車費用,在法律上原則均屬可請求之損害項目。惟兩者不得同時全額請求,且對方須就金額提出具體舉證。肇事者得就營業淨利之計算、修車天數之合理性及租車費用之必要性提出質疑。

  1. 要求對方提出具體之營業紀錄、報稅資料或派車平台收入紀錄,以佐證每日營業淨利
  2. 確認對方是否已租用替代車輛繼續營業,釐清營業損失與租車費用之關係
  3. 要求對方提出租車合約及租車費用收據,確認租車費用之合理性
  4. 查詢修車廠之修理工單,確認修車天數之合理性
  5. 確認肇責比例,如雙方均有過失,賠償金額應按比例分擔
  6. 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由中立第三方協助認定各項費用之合理金額
  7. 委任專業律師協助評估各項請求之合理性及計算正確之賠償範圍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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