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因車禍受傷住院,住院期間無法前往工作,導致薪資收入減少或完全中斷。當事人想了解住院期間之薪資損失是否可向肇事者請求賠償,以及薪資賠償之計算方式、所需提供之證明文件為何。此外,當事人亦想了解出院後之休養期間及復健期間之工作損失是否同樣可以請求。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車禍住院期間之薪資損失是否屬於法定損害賠償範圍?
- 薪資損失之計算標準為何,受僱者與自營業者之計算方式有何不同?
- 出院後之休養期間及復健期間之工作損失是否同樣得請求?
- 住院期間之看護費用如何計算,親屬看護是否亦可請求?
- 若因傷勢導致長期勞動能力減損,應如何計算未來之損失?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車禍住院期間之薪資損失,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屬於侵害身體或健康所減少之「勞動能力」損害賠償範圍,被害人得向肇事者請求賠償。所謂薪資損失,不僅限於住院期間,亦包含出院後醫囑需休養及復健而無法工作之期間。實務上,法院認定不能工作之期間,通常以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所載之「宜休養期間」為準。因此,被害人應請主治醫師在診斷證明書上明確記載建議休養之天數。
薪資損失之計算因被害人之身分不同而有差異。受僱勞工之薪資損失,以實際減少之薪資收入為計算基準,通常以事故前三至六個月之平均月薪為準。被害人應向雇主取得在職證明、薪資明細表及請假紀錄,並請雇主開立因傷無法到職期間之減薪或無薪假證明。若被害人已使用特休假或病假而仍有領取薪資,實務上仍認為其受有損害(因喪失休假之權利),得請求相當之賠償。對於自營業者或無固定薪資之人員,薪資損失之計算較為複雜,可依營業額之減少、同業收入標準或以基本工資作為計算基準,法院會依個案情況酌定。
住院期間之看護費用亦為重要之賠償項目。依實務見解(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827號判決),被害人住院期間若需人照護,即使係由親屬看護而非雇用專業看護,被害人仍得請求相當之看護費用,因親屬看護乃基於親情所為之無償勞務,不能因此減免加害人之賠償責任。看護費用之計算,全日看護通常以每日二千至二千四百元為行情,半日看護則減半計算。若傷勢導致長期或永久之勞動能力減損(如截肢、脊椎損傷等),被害人得依民法第193條請求一次給付未來之勞動能力損失,計算方式以減損比例乘以預期工作年數之薪資總額,再扣除中間利息(以霍夫曼公式計算)。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車禍住院期間之薪資損失為法定之損害賠償項目,不僅住院期間可請求,出院後之休養及復健期間亦可一併主張。應備妥薪資證明及診斷證明書等文件,並注意看護費用及未來勞動能力減損之請求。
- 請主治醫師在診斷證明書上明確記載傷勢、住院天數及建議休養之期間
- 向雇主取得在職證明、薪資明細表、請假紀錄及因傷減薪之證明文件
- 保留住院期間之所有醫療費用收據,包含掛號費、藥費及自費醫材等
- 記錄看護期間及看護方式,若由親屬看護亦應記載看護天數及每日時數
- 先行向肇事者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公司申請傷害醫療給付及薪資損失補償
- 若傷勢可能導致長期勞動能力減損,應請醫師評估失能等級並開立相關證明
- 委任專業律師協助計算完整之損害賠償金額,包含醫療費、薪資損失、看護費及精神慰撫金等各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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