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騎乘機車行經某路段時,前方車輛突然減速或停車,導致多台機車發生連環追撞。當事人之機車遭後方車輛追撞後,又因慣性向前推擠撞及前車,形成三車或多車連環碰撞之事故。事故中多人受傷,車輛亦有不同程度之損壞,各方對於肇事責任歸屬爭執不下,當事人希望釐清在連環追撞中自身之法律責任。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連環追撞事故中,各車輛之肇事責任應如何個別認定及分配?
- 被後車追撞後推擠撞及前車之中間車,是否須對前車負賠償責任?
- 連環追撞中各車之損害賠償請求對象為何?是否可向多方求償?
- 各車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如何分別理賠?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184條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民法第185條 — 共同侵權行為連帶責任
- 民法第217條 — 與有過失之過失相抵
- 刑法第284條 — 過失傷害罪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 — 行車安全距離之規定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 — 應投保強制險之車輛
-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 — 事故現場之蒐證處理
四、法律分析
機車連環追撞事故之肇事責任認定,較一般兩車事故更為複雜,需逐一分析每兩車間之碰撞關係及各車之過失行為。在法律上,連環追撞並非一個單一事故,而是由多個獨立之碰撞行為所構成,各碰撞之責任須個別判斷。後車追撞前車,原則上係因後車未保持安全跟車距離所致,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之規定,後車應負主要肇事責任。
然而,連環追撞中常見之「中間車」情形較為特殊。若中間車係先遭後車追撞,因衝擊力量而向前推擠撞及前車,此時中間車對前車之碰撞並非出於自身之過失行為,而係受後車撞擊之力學結果。在此情形下,實務上多數見解認為中間車對前車之損害無須負責,應由後車對前車之損害負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43號判決指出,行為人之過失行為與損害間須具有因果關係,始負賠償責任。若中間車係被動受撞而推擠前車,其行為與前車之損害間缺乏過失之因果關係。
但若中間車本身亦有未保持安全距離之過失,在遭後車追撞前即已過於貼近前車,則中間車亦可能須對前車之損害分擔部分責任。此時,中間車與後車對前車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民法第185條),須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在連帶責任下,前車得選擇向中間車或後車之任一方請求全部賠償,被請求之一方賠償後,得依各自之過失比例向他方求償。
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方面,各受傷之當事人得分別向造成其傷害之對方車輛投保之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機車之強制險為第三人責任保險,保障對象為己車以外之受害人。因此,在連環追撞中,各傷者應確認直接撞擊其車輛之對方車輛及其保險資訊,向相應之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每人傷害醫療給付最高二十萬元,殘廢給付及死亡給付另有其額度上限。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連環追撞事故中各車之肇事責任須個別判斷,後車追撞通常負主要責任。中間車若係被動受撞推擠前車,對前車可能無須負責;但若本身亦有未保持安全距離之過失,則須分擔部分責任。
- 事故發生後立即報警並保持現場,等候警方到場處理及蒐證
- 拍攝事故現場各車位置、損壞情形及煞車痕跡等照片,保全證據
- 記錄所有涉事車輛之車號、駕駛人資料及保險資訊
- 申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取得各車肇事責任之專業鑑定意見
- 分別向各撞擊車輛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公司申請傷害醫療給付
- 依鑑定結果釐清各方過失比例後,透過調解或訴訟向有責任之他方請求損害賠償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