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事故肇責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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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發生車禍事故,雙方均有受傷及車損情形。事故經警方處理後,當事人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惟對鑑定結果所認定之肇責比例有疑問,希望了解肇責比例如何計算。當事人亦想了解肇責比例對賠償金額之具體影響,以及在協商或訴訟中如何運用肇責比例進行賠償金額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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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肇責比例之認定標準與計算依據為何?
  • 鑑定報告中「主因」與「次因」之認定如何轉換為具體之過失比例數字?
  • 肇責比例對雙方互相請求損害賠償金額之計算有何影響?
  • 雙方均有過失時,賠償金額如何相互抵銷或計算?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車禍事故之肇責比例認定,是損害賠償計算之核心問題。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之鑑定意見書通常以「肇事主因」及「肇事次因」區分雙方之責任歸屬,但並不會直接載明具體之過失比例數字。實務上,「主因」通常對應百分之六十至七十之過失責任,「次因」對應百分之三十至四十;若一方為「肇事原因」、另一方「無肇事因素」,則通常認定肇事方負全部過失責任。然而,這些比例並非固定不變,法院會依個案具體情節加以調整。

肇責比例對賠償金額之計算影響甚大。假設甲方損害為五十萬元、乙方損害為三十萬元,經認定甲方肇責比例為百分之七十(主因)、乙方為百分之三十(次因),則依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原則,甲方可向乙方請求之金額為五十萬元乘以百分之三十,即十五萬元;乙方可向甲方請求之金額為三十萬元乘以百分之七十,即二十一萬元。雙方各自之請求為獨立之債權,原則上不得逕行抵銷,但經雙方合意或於訴訟中主張抵銷後,甲方實際上尚需給付乙方六萬元之差額。

值得注意的是,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給付不受肇責比例影響。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不論被害人是否與有過失,均得向對方之強制險保險公司請求理賠,保險公司不得以被害人有過失為由拒絕或減少給付。因此,在雙方均有過失之情形下,雙方均可各自向對方之強制險保險公司請求傷害醫療給付(每人最高二十萬元)。強制險給付後,於計算民事賠償時應予扣除,避免雙重受益。

在實務操作上,當事人若對鑑定結果之肇責認定不服,除可於三十日內申請覆議外,亦可於民事訴訟中提出其他證據(如行車紀錄器影像、車損鑑定報告、交通工程專家意見等),請求法院依職權認定不同之過失比例。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790號判決即明確表示,法院不受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之拘束,得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自行認定過失比例。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肇責比例直接決定損害賠償金額之多寡,鑑定報告之「主因」「次因」認定可轉換為具體比例數字。強制險給付不受肇責比例影響,當事人應善加利用以減輕損害。

  1. 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取得正式之鑑定意見書
  2. 依鑑定結果之肇責認定,精算雙方各項損害賠償金額
  3. 不論肇責比例為何,均應先向對方之強制險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4. 完整蒐集並計算各項損害(醫療費、工作損失、車損、精神慰撫金)
  5. 若對鑑定結果不服,於三十日內向覆議委員會申請覆議
  6. 委任律師協助進行調解或訴訟,爭取對己有利之肇責比例認定
  7. 注意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二年消滅時效,及時行使權利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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