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在和解時一直不想和解,但卻一直想要賠償金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因車禍事故與對方進行和解協商,惟對方在和解過程中態度矛盾,一方面拒絕接受當事人提出之和解方案,另一方面卻持續要求高額賠償金。對方既不願意簽署和解書,也不明確表達其期望之賠償金額,導致和解程序遲遲無法達成。當事人對於對方此種拖延策略感到困擾,不確定是否應繼續協商或改採其他法律途徑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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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對方在和解中態度矛盾、拒絕和解卻持續索賠,當事人應如何因應?
  • 和解協商無法達成時,是否有強制調解或其他替代機制可資運用?
  • 對方之賠償請求是否有時效限制,當事人得否以時效抗辯?
  • 當事人是否得主動提起確認之訴或債務不存在確認之訴以釐清賠償範圍?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車禍和解協商中,對方一方面拒絕和解、另一方面持續索賠之情形,在實務上並非罕見。此種狀況通常有兩種原因:其一,對方對賠償金額有不切實際之期待,認為當事人應給付遠超合理範圍之金額;其二,對方可能採取拖延戰術,企圖以刑事告訴之壓力迫使當事人就範。面對此種情形,當事人首先應釐清自身之肇事責任比例,依據初判表或車禍鑑定委員會之鑑定報告確認雙方肇責。若當事人確有肇責,則應就合理範圍內之賠償提出具體方案;若無肇責或肇責甚微,則無需過度讓步。

就法律途徑而言,當事人可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由調解委員居中協調。調解成立後經法院核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若調解不成立,調解委員會將發給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實務上,若對方已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刑法第284條),檢察官偵查時通常會先轉介調解。對方若在調解中仍不合理堅持高額賠償,調解委員通常會就雙方主張進行評價,此對當事人有利。值得注意的是,依民法第197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為自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不行使而消滅。

當事人亦得考慮主動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確認損害賠償之範圍及金額。若對方之請求金額顯不合理,當事人甚至可提起「債務不存在確認之訴」,請求法院確認超出合理範圍部分之賠償義務不存在。此外,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129號判決指出,和解須雙方互相讓步始得成立,一方堅持己見拒絕妥協者,他方並無必須無條件接受之義務。當事人在協商過程中應保留所有通聯紀錄及協商過程之書面資料,作為日後訴訟之佐證。

另就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而言,不論和解是否成立,被害人均得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5條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此部分之理賠獨立於民事和解,當事人應告知對方此一管道,以降低對方對賠償金之不合理期待。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對方拒絕和解卻持續索賠之行為,當事人無須無限期配合。和解須雙方互相讓步始能成立,當事人可在提出合理方案遭拒後,轉而透過調解委員會或法院訴訟等機制解決爭議,由公正第三方認定合理之賠償金額。

  1. 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肇事責任鑑定,確認雙方肇責比例
  2. 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由調解委員居中協調賠償金額
  3. 完整記錄歷次協商過程,包括通話紀錄、訊息截圖及書面往來文件
  4. 注意對方刑事告訴之六個月告訴期間,若已逾期則對方不得再提告訴
  5. 告知對方可先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以降低其不合理期待
  6. 必要時委任律師代為協商或提起確認之訴,由法院認定合理賠償範圍
  7. 蒐集完整之損害證明文件,包括醫療單據、維修估價單及薪資證明等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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