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執行律師有不合理作為,可以主張只付部分他的費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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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被繼承人因車禍事故不幸身亡,生前曾立有遺囑並指定某律師為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於遺產處理過程中發現該遺囑執行律師有不合理之作為,例如處理進度遲緩、未充分告知遺產狀況、或有超出合理範圍之收費情事。繼承人對該律師之執行方式及收取之費用產生質疑,欲了解是否可主張僅支付部分費用,以及有何法律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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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遺囑執行人之報酬如何決定?繼承人是否得主張酌減?
  • 遺囑執行律師之義務範圍為何?何種行為構成「不合理作為」?
  • 繼承人對遺囑執行人不當行為有何法律救濟途徑?
  • 繼承人可否向法院聲請解任遺囑執行人?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遺囑執行人之法律地位,依通說及實務見解,其與繼承人間成立類似委任之法律關係。遺囑執行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處理遺囑所定事項,依民法第1211條規定,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與權利。關於遺囑執行人之報酬,若遺囑中已有約定,原則上依遺囑之記載;若遺囑未約定,得由繼承人與遺囑執行人協議,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酌定之。法院酌定報酬時,通常會參酌遺產之規模、執行事務之繁簡程度及所花費之時間等因素。

若遺囑執行律師確有不合理之作為,例如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處理事務有重大遲延、未依法編製遺產清冊、或收取明顯超出合理範圍之費用等,繼承人有數種法律救濟途徑。首先,依民法第544條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因此,若律師之不合理作為造成繼承人之損害,繼承人得請求損害賠償,並主張以損害賠償金額抵銷應付之報酬。

其次,依民法第1218條規定,遺囑執行人怠於執行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利害關係人得請求親屬會議改選遺囑執行人;其由法院指定者,得聲請法院另行指定。實務上,繼承人身為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聲請解任遺囑執行人。此外,繼承人亦可向律師所屬之律師公會提出申訴或請求懲戒,由律師公會調查該律師是否違反律師倫理規範。若律師之行為構成業務上之不法行為,律師公會得依律師法為適當之懲戒處分。

在本案之車禍致死脈絡下,遺產可能包含對肇事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遺囑執行人應積極代繼承人行使該請求權。若遺囑執行律師怠於對肇事者求償,致繼承人權益受損,繼承人更有充分理由主張酌減報酬或請求損害賠償。建議繼承人應先以書面通知遺囑執行律師限期改善,若仍未獲妥善處理,再循法律途徑救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遺囑執行律師有不合理作為時,繼承人確實可主張酌減報酬或僅支付部分費用。繼承人得依委任關係主張律師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請求損害賠償並與報酬抵銷,亦可向法院聲請解任遺囑執行人或向律師公會申訴。

  1. 蒐集並保存遺囑執行律師不合理作為之具體證據,包括往來書信、電子郵件及通話紀錄
  2. 以書面方式通知遺囑執行律師說明其不當行為並限期改善
  3. 檢視遺囑中關於遺囑執行人報酬之約定,確認收費是否超出約定範圍
  4. 若律師未改善,向法院聲請解任遺囑執行人並另行指定
  5. 向律師所屬之地方律師公會提出申訴,檢舉其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之行為
  6. 委任其他律師協助處理車禍致死之損害賠償求償事宜,避免因遲延而影響權益
  7. 必要時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酌定合理之遺囑執行人報酬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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