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因車禍後未留在現場處理而離去,涉犯肇事逃逸罪嫌遭警方移送偵辦。事後當事人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完成賠償,取得被害人之諒解書或和解書。當事人擔心即使已和解,是否仍會被檢察官起訴及法院判處刑罰,亟需了解和解對刑事案件之影響及可能之量刑結果。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肇事逃逸罪屬非告訴乃論之罪,和解後檢察官是否仍會起訴?
- 已完成和解及賠償對法院量刑有何具體影響?
- 當事人是否有機會獲得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
- 肇事逃逸罪之構成要件為何?是否有不構成肇事逃逸之抗辯空間?
三、相關法條
- 刑法第185條之4 — 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
- 刑法第284條 — 過失傷害罪
- 刑法第57條 — 量刑審酌事項
- 刑法第74條 — 緩刑宣告之要件
-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 緩起訴處分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 — 肇事逃逸之行政處罰
四、法律分析
肇事逃逸罪規定於刑法第185條之4,其構成要件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本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即公訴罪),縱使被害人不提告訴或已撤回告訴,檢察官仍得依職權偵辦並提起公訴。因此,即使當事人已與被害人完成和解,原則上不影響檢察官之起訴決定。惟實務上,檢察官於偵查終結時,若認被告犯罪情節輕微、已與被害人和解並賠償損害,且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之要件,得為緩起訴處分,附帶一定期間之條件。
若案件經起訴進入審判程序,和解之完成將對量刑產生重要影響。依刑法第57條規定,法院量刑時應審酌犯罪之一切情狀,包括犯罪後之態度。已完成和解並賠償被害人損害,法院通常會認定被告犯後態度良好,具有悔意。實務上,最高法院多次判決指出,被告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取得諒解,係量刑時應予有利考量之事項。特別是在被害人出具表示不追究或同意從輕量刑之書面時,法院從輕量刑之可能性更高。
關於緩刑之可能性,依刑法第74條規定,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而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緩刑。若當事人無前科紀錄,且已與被害人和解賠償,法院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時,宣告緩刑之機會相當高。緩刑期間通常為二至五年,法院並得附帶向公益團體捐款或從事義務勞務等條件。
此外,當事人另應注意肇事逃逸之行政責任。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肇事逃逸者吊銷駕駛執照,且若致人受傷者,一年至三年不得再考領;致人重傷或死亡者,終身不得考領,但符合特定條件者不在此限。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係分別進行,和解不影響行政處罰之執行。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肇事逃逸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和解不能使案件撤銷,但對量刑有重大正面影響。已和解且無前科之被告,有機會獲得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避免入監服刑。惟行政處罰(吊銷駕照)不因和解而免除。
- 保存完整之和解書或調解筆錄正本,並確認和解書中載明被害人同意從輕量刑之意旨
- 請被害人出具書面諒解書或不追究聲明,提交法院作為量刑參考
- 於偵查階段即委任律師,爭取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 若已起訴,於審判中表達誠摯悔意並提出和解書及賠償證明,爭取從輕量刑及緩刑
- 注意是否另涉過失傷害罪,該罪為告訴乃論,若被害人撤回告訴則該部分不受追訴
- 了解吊銷駕照之行政處分期間,並於得再考領時盡速辦理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