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乘客責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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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搭乘友人駕駛之車輛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當事人(乘客)受傷。事故係因友人(駕駛)之過失及對方車輛之違規行為共同造成。當事人欲了解身為乘客在車禍中是否需負擔任何責任,以及駕駛人與對方之肇事責任比例如何影響乘客之損害賠償請求金額。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乘客在交通事故中是否需負擔肇事責任?
  • 乘客未繫安全帶或未戴安全帽是否構成與有過失?
  • 乘客明知駕駛酒駕或無照駕駛仍搭乘,對損害賠償有何影響?
  • 乘客得向駕駛人及對方車輛各請求多少比例之賠償?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對乘客之保障範圍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乘客在交通事故中原則上不負肇事責任,因乘客並非車輛之駕駛人,不負有操控車輛之注意義務。乘客受傷時,得同時向己方駕駛人及對方肇事車輛之駕駛人請求損害賠償。若雙方駕駛人均有過失,依民法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之規定,各行為人對被害人負連帶賠償責任。所謂連帶賠償責任,即乘客得向任一肇事駕駛人請求全額賠償,無須依肇事比例分別求償。最高法院66年度台上字第2115號判決確認,共同侵權行為人對被害人各負全部損害之賠償責任。

然而,乘客之某些行為可能被認定為「與有過失」,依民法第217條之規定,法院得減輕或免除賠償義務人之賠償責任。實務上常見之乘客與有過失情形包括:未繫安全帶(汽車)或未戴安全帽(機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及第31條之1分別規定乘客應繫安全帶及戴安全帽之義務;明知駕駛人酒後駕車仍搭乘者,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1234號判決認定乘客與有過失比例為百分之二十至三十;明知駕駛人無照駕駛仍搭乘者,亦可能被認定為與有過失。

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方面,乘客為保險之受害人,不論肇事責任歸屬,均得向己方車輛及對方車輛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給付。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此為無過失責任之保險制度,對乘客之保障最為直接且不受肇責比例影響。

至於駕駛人間之責任比例分擔,雖不影響乘客向各駕駛人求償之全額權利,但在駕駛人間之內部求償關係中具有意義。連帶債務人間之內部分擔比例,依民法第280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平均分擔之。但若肇事鑑定結果認定一方過失比例較高,法院通常會依過失比例定其內部分擔比例。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乘客原則上不負肇事責任,得向雙方駕駛人主張連帶賠償。但若有未繫安全帶、明知酒駕仍搭乘等與有過失情形,法院可能減輕賠償金額。乘客應善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無過失保障。

  1. 向己方車輛及對方車輛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公司申請傷害醫療及失能給付,此不受肇責比例影響
  2. 保留所有就醫紀錄、醫療費用收據、薪資損失證明等損害賠償相關文件
  3. 申請交通事故初判表及鑑定報告,了解雙方駕駛人之肇責比例
  4. 向己方駕駛人及對方駕駛人同時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主張連帶賠償責任
  5. 若搭車時有未繫安全帶或未戴安全帽之情形,預先評估可能被認定之與有過失比例對求償金額之影響
  6. 透過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或法院調解程序,與雙方駕駛人協商賠償方案
  7. 日後搭車務必繫好安全帶、戴好安全帽,勿搭乘酒駕或無照駕駛者之車輛,以保障自身安全與法律權益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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