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後座乘客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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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乘坐友人之機車後座,行進中與另一車輛發生碰撞,當事人因而受傷,遭受骨折及多處擦挫傷等傷害。當事人並非駕駛人,對事故之發生並無過失,但卻承受了嚴重之身體損傷及醫療費用支出。當事人欲了解其作為後座乘客之求償對象、求償範圍及可運用之法律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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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機車後座乘客受傷時,得向哪些對象請求損害賠償?
  • 所搭乘機車之駕駛人若有肇事責任,乘客是否得對其請求賠償?是否影響朋友間之情誼?
  • 後座乘客得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請求之給付範圍為何?應向哪一方之保險人申請?
  • 損害賠償之具體項目及計算方式為何?
  • 乘客未戴安全帽或有其他過失時,賠償金額是否會被酌減?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機車後座乘客在車禍中受傷,其法律地位係屬單純之被害人,因其對車輛之操控無支配權,通常不具肇事責任。後座乘客之求償對象包含兩方:其一為所搭乘機車之駕駛人,若該駕駛人對事故之發生有過失(如超速、闖紅燈、未注意車前狀況等),依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動力車輛駕駛人就其駕駛行為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除非能證明其無過失。其二為對方車輛之駕駛人,若其亦有肇事過失,亦應依各自之過失比例對乘客負賠償責任。

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請求方面,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後座乘客屬該法保障之「受害人」。實務上,乘客可選擇向任一方車輛之強制險保險人申請給付,通常建議先向所搭乘車輛之強制險申請,因程序較為簡便。強制險之傷害醫療給付每人最高20萬元,殘廢給付依殘廢等級最高200萬元,死亡給付每人200萬元。強制險採「無過失責任」制度,不論肇事責任歸屬,被害人均得請求給付。

就損害賠償之具體項目,依民法第193條及第195條規定,後座乘客得請求之項目包含:已支出及將來所需之醫療費用、看護費用(含親屬看護之相當費用)、不能工作之薪資損失、勞動能力減損之損害、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如輔具、交通費等),以及非財產上之精神慰撫金。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明示,親屬看護縱未實際支付看護費,被害人亦得請求相當之看護費用。惟須注意,若乘客有未配戴安全帽之情事,法院得依民法第217條酌減賠償金額,實務上約減少10%至30%。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機車後座乘客受傷時,作為純粹被害人,得同時向所搭乘機車駕駛人及對方車輛駕駛人,依各自過失比例請求損害賠償。亦得向任一方之強制險保險人申請醫療給付,不受肇事責任歸屬之限制。

  1. 立即就醫並取得完整之診斷證明書,詳細記載所有傷勢
  2. 向警方報案取得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確認雙方駕駛人資料
  3. 向任一方車輛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公司申請傷害醫療給付
  4. 保留所有醫療費用、交通費用、看護費用等憑證及收據
  5. 取得薪資證明或勞保投保資料,計算不能工作期間之薪資損失
  6. 待傷勢穩定後,向雙方駕駛人依過失比例提出完整之損害賠償請求
  7. 如協商不成,可透過調解委員會調解或提起民事訴訟求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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