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騎乘機車搭載後座乘客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人員受傷或財物損害。對方要求後座乘客一併負擔賠償責任,當事人因此疑惑機車後座乘客在法律上是否需要對車禍事故負責,以及後座乘客若受傷,其求償對象與方式為何。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機車後座乘客是否為道路交通法規所定義之「駕駛人」,而須負肇事責任?
- 後座乘客若有干擾駕駛行為或明知駕駛人有違規情事仍搭乘,是否構成共同侵權行為?
- 後座乘客受傷時,得否向駕駛人及對方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
- 後座乘客未戴安全帽是否構成與有過失,而減少其得請求之賠償金額?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184條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一般規定
- 民法第185條 — 共同侵權行為之連帶賠償責任
- 民法第217條 — 與有過失之過失相抵
- 刑法第284條 — 過失傷害罪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 — 機車駕駛人及附載人員應戴安全帽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 — 強制險受益人範圍
四、法律分析
在交通事故之法律責任認定上,肇事責任原則上歸屬於車輛之駕駛人,因其對車輛之操控具有直接支配權。機車後座乘客並非駕駛人,無法決定車輛之行駛方向、速度或其他操作行為,因此一般情形下,後座乘客不會被認定為肇事者,亦無須對事故之發生負損害賠償責任。此為實務上之通說見解,最高法院歷來判決亦採此立場。
然而,若後座乘客有以下特殊情形,則可能例外地須負法律責任:第一,後座乘客明知駕駛人酒駕、無照駕駛或有其他重大違規行為,仍執意搭乘,對方得主張後座乘客構成民法第185條之共同侵權行為,或至少依民法第217條主張與有過失。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101號判決即指出,乘客明知駕駛人飲酒仍搭乘,就自身所受損害有與有過失之適用。第二,後座乘客在行駛中有干擾駕駛之行為,例如突然拉扯駕駛人或遮擋視線,導致事故發生者,後座乘客亦可能被認定為共同肇事者。
就後座乘客之求償權而言,後座乘客若因車禍受傷,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規定,後座乘客屬於該法所保障之「受害人」,得向強制險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此外,後座乘客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91條之2向肇事之駕駛人(包含所搭乘之機車駕駛人及對方車輛駕駛人)請求損害賠償。惟若後座乘客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致傷勢加重,法院得依民法第217條酌減賠償金額,實務上減少比例約為10%至30%不等。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機車後座乘客原則上不負車禍肇事責任,除非有干擾駕駛或明知駕駛人違規仍搭乘之情形。後座乘客受傷時,得依強制險及民法侵權行為規定向駕駛人求償,但未戴安全帽可能導致賠償金額酌減。
- 釐清後座乘客在事故中是否有任何干擾駕駛之行為,以確認是否有共同肇事責任
- 確認後座乘客搭乘時是否知悉駕駛人有酒駕、無照或其他違規情事
- 後座乘客若受傷,應儘速就醫並保留完整之診斷證明及醫療收據
- 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申請傷害給付,保障基本醫療費用
- 蒐集事故現場照片、行車紀錄器畫面及警方事故處理紀錄等證據
- 如對方要求後座乘客賠償,應委請律師評估是否有法律依據,避免不當妥協
- 搭乘機車時務必配戴安全帽,以避免與有過失之主張影響日後求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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