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當面用LINE和解 事後對方仍要求賠償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對方因車禍發生糾紛,雙方當面見面時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文字訊息方式達成和解協議,約定賠償金額及互不追究之條件,當事人亦已依約支付賠償金。然而,對方事後反悔,以傷勢比預期嚴重或有其他損失為由,持續要求當事人支付額外之賠償金額。當事人感到困擾,不確定透過LINE達成之和解是否具有法律拘束力,以及是否有義務再行賠償。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透過LINE通訊軟體達成之和解協議是否具有法律上之拘束力?
  • 和解成立後,一方得否以傷勢加重或發現新損害為由撤銷和解?
  • 私下和解與經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之效力有何差異?
  • 對方事後再行求償,當事人應如何主張和解之抗辯?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736條規定,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和解為諾成契約,不以書面為要件,只要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即告成立。因此,透過LINE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若可明確辨識雙方身分、和解之標的(車禍事故)、賠償金額及互不追究之條件等要素,該和解契約即屬有效成立,具有法律上之拘束力。LINE對話紀錄在訴訟上可作為書證使用。

依民法第737條規定,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所訂明權利之效力。換言之,和解一旦成立,對方即不得就和解範圍內之事項再行請求賠償。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620號判決揭示,和解契約成立後,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即以和解契約之內容為準,原有之法律關係即歸於消滅。

然而,民法第738條規定了和解得撤銷之例外情形:一、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如受詐欺、脅迫);二、當事人之一方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為和解。若對方主張其簽訂和解時不知傷勢嚴重程度,此是否構成「重要爭點之錯誤」,須視和解當時對方是否已就醫檢查、傷勢是否確為事後始發現之隱藏性傷害而定。若對方於和解前即有充分機會就醫評估而未為之,嗣後主張傷勢加重,法院多不認為構成得撤銷和解之事由。

相較於經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之調解書具有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私下以LINE達成之和解僅具一般契約之效力,不具執行力。若對方不遵守和解內容而再行起訴,當事人須以和解契約作為抗辯,法院將審酌和解之效力是否成立及有無撤銷事由。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透過LINE通訊軟體達成之和解協議,只要雙方意思表示合致且內容明確,即具有法律上之拘束力。和解成立後,對方原則上不得就和解範圍內之事項再行求償,除非有民法第738條所定之撤銷事由。

  1. 完整保存LINE對話紀錄,包含和解條件、金額約定及對方同意之訊息,建議截圖備份
  2. 保留已支付賠償金之匯款紀錄或轉帳證明
  3. 若對方持續騷擾要求額外賠償,以書面(存證信函)告知和解已成立,拒絕再行賠償
  4. 若對方提起訴訟,於答辯中提出和解契約之抗辯並檢附LINE對話紀錄作為證據
  5. 日後處理車禍和解事宜,建議簽訂書面和解書並載明拋棄其餘請求權之條款
  6. 重要和解案件建議透過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辦理調解,經法院核定後具有執行力
  7. 諮詢專業律師評估對方再行求償之法律風險及應對策略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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