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撞我 雙方選擇不報警離開後 隔天報案說我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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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遭對方車輛撞擊,事故發生後雙方在現場溝通,均同意不報警,各自離去。然而隔天對方卻前往警局報案,指控當事人為肇事方且涉嫌肇事逃逸。當事人認為雙方係合意離開而非逃逸,且自身為被撞方,對於突然遭指控肇事逃逸深感不解,亟需了解法律上之因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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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雙方合意不報警各自離去,事後一方是否仍得指控他方肇事逃逸?
  • 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之構成要件為何?「逃逸」之定義是否包含合意離去?
  • 被撞方(非主要肇事者)是否仍可能成立肇事逃逸罪?
  • 當事人應如何蒐集雙方合意離開之證據以自證清白?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關於肇事未報警之行政處罰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之構成要件包括: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或死亡、重傷),以及逃逸。所謂「逃逸」,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7號解釋指出,應限縮解釋為行為人對於事故之發生有認識,且有逃離現場之故意。若雙方係在現場充分溝通後合意各自離去,行為人並無逃離之故意,即不符合「逃逸」之構成要件。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611號判決亦闡述,肇事逃逸罪所謂之「逃逸」,係指行為人明知肇事而有離去現場、迴避責任之主觀意圖。若雙方已在現場處理事故相關事宜,確認彼此身分並達成不報警之共識,嗣後各自離去,因行為人並無逃避責任之意圖,自難以肇事逃逸罪相繩。然而,在訴訟上,當事人須舉證證明雙方確實有合意離開之事實,否則一旦對方否認並主張當事人係自行離去,則可能陷入各說各話之不利局面。

在證據蒐集方面,當事人應提出以下證據以證明雙方合意離開:事故現場附近之監視器影像(可能錄到雙方在現場交談之畫面)、與對方在現場交換之聯絡方式或通訊紀錄、事故發生後雙方之通話紀錄或訊息紀錄等。若有路人或在場第三人目睹雙方在現場溝通之經過,亦可請其出面作證。

此外,須注意即使不構成刑法上之肇事逃逸罪,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違反此項規定者,仍可能受到行政處罰(罰鍰及吊銷駕照)。因此,建議日後遇有車禍事故,縱使雙方無大礙,仍應報警留下正式紀錄,以免事後衍生不必要之爭議。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雙方合意不報警各自離去,因當事人無逃離現場之故意,原則上不構成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惟當事人須積極蒐集雙方合意離開之證據,以免在訴訟上處於不利地位。

  1. 立即至警察機關補報案,陳明事故經過及雙方當時合意離開之事實
  2. 調閱事故現場附近之監視器影像,蒐集雙方在現場溝通之畫面證據
  3. 保存與對方之所有通訊紀錄(電話、簡訊、LINE等),尤其是事故當日之對話內容
  4. 如有在場目擊者,取得其聯絡方式並請其出具書面證詞
  5. 若收到警方通知或傳票,務必按時到案說明,切勿迴避
  6. 委任刑事辯護律師協助應訊,確保陳述之完整性及法律上之正確性
  7. 日後遇車禍事故無論大小,均應立即報警並留存事故紀錄,避免事後爭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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