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在有交通違規行為之情況下(如闖紅燈、未依規定停讓、逆向行駛等)遭對方車輛撞擊而受傷。雖然當事人為被撞方且身體受有傷害,但因自身亦有違規事實,對方主張當事人應負主要肇事責任。當事人想了解在自身有違規之情況下,是否仍有權向對方求償,以及肇事責任將如何分配。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當事人自身有違規行為,是否仍得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
- 雙方之違規行為與事故發生之間是否均有相當因果關係?
- 肇事責任比例如何認定?與有過失之情形下賠償金額如何計算?
- 對方是否亦有違規行為或注意義務之違反?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理賠是否受自身違規行為之影響?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184條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一般規定
- 民法第217條 — 與有過失(過失相抵)
- 民法第191條之2 — 動力車輛駕駛人之侵權責任
- 刑法第284條 — 過失傷害罪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 — 強制險請求權不因被害人過失而喪失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 — 肇事致人傷亡之行政處分
四、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中,即使當事人自身有違規行為,並不因此完全喪失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依民法第217條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此即「過失相抵」原則,法院會依據雙方之過失比例,按比例減輕或免除賠償金額,而非全有全無之認定方式。舉例而言,若當事人之肇事責任被鑑定為百分之六十,對方為百分之四十,則當事人仍得就自身損害之百分之四十向對方請求賠償。
在肇事責任之認定上,並非單純以違規事實來決定責任歸屬,而須進一步審酌違規行為與事故發生之間是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例如,當事人雖有超速之違規行為,但若事故之主要原因係對方闖紅燈,則對方之肇事責任仍可能較重。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953號判決指出,肇事原因及過失比例之認定,應就雙方注意義務之違反程度、違規行為與事故發生之因果關係強弱等因素綜合判斷。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之鑑定報告,為法院認定肇事責任比例之重要參考。
值得注意的是,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理賠不受被害人自身過失之影響。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體傷、殘廢或死亡者,加害人不論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此為無過失責任之立法,即使當事人自身有違規,仍得向對方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請求保險給付(如傷害醫療費用、殘廢給付等)。
在刑事方面,若雙方均有過失,且均造成對方受傷,則雙方均可能成立過失傷害罪,形成互告之局面。過失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雙方可透過調解程序互相撤回告訴。實務上,此種雙方均有過失之車禍案件,法院通常會鼓勵雙方調解,依各自之肇事責任比例分擔損害。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自身有違規行為不代表完全喪失求償權利,法院會依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之規定按比例分擔損害。強制險之理賠不受自身過失影響,當事人仍可依法請求保險給付。
- 申請車禍肇事責任鑑定,客觀確認雙方之肇事責任比例
- 向對方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公司申請傷害醫療給付,此項不受自身過失影響
- 完整蒐集醫療費用單據、薪資損失證明等,計算自身之實際損害金額
- 依肇事責任比例計算可向對方請求之賠償金額(自身損害乘以對方之肇事責任比例)
- 注意對方亦可能向當事人請求賠償,預先評估自身應負之賠償責任
- 透過調解程序處理雙方之賠償問題,如有刑事告訴可一併協商互相撤回
- 委任律師協助評估整體法律風險並擬定談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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