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騎乘機車沿道路直行,前方對向車輛欲轉彎時突然侵入當事人所在車道。當事人為緊急閃避該轉彎車輛,不得已駛入逆向車道,隨即與逆向車道上之來車發生碰撞。事故造成當事人受傷及車輛損壞,當事人欲釐清此三方事故中各方之肇事責任歸屬。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是否為本件事故之主要肇事原因?
- 直行車為閃避而駛入逆向車道,是否構成「緊急避難」而得阻卻違法?
- 直行車是否因駛入逆向車道而須對逆向來車之損害負擔部分肇事責任?
- 轉彎車雖未與當事人直接碰撞,是否仍應對當事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 三方之間之肇事責任比例應如何分配?
三、相關法條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 — 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
- 民法第184條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一般規定
- 民法第185條 — 共同侵權行為之連帶賠償責任
- 刑法第24條 — 緊急避難
- 民法第217條 — 與有過失之過失相抵
- 刑法第284條 — 過失傷害罪
-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 — 事故現場處理程序
四、法律分析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規定,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先行。對方車輛轉彎時未禮讓直行之當事人,違反轉彎車應讓直行車之交通規則,為本件事故發生之主要肇事原因。雖然對方轉彎車與當事人之間未發生直接碰撞,但其違規轉彎行為與當事人駛入逆向車道並發生碰撞之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實務上,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192號判決即指出,行為人之行為與損害之發生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不以直接碰撞為必要。
關於當事人駛入逆向車道之行為,須視具體情況判斷是否構成緊急避難。依刑法第24條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在民事上,民法第150條亦有類似之規定。若當事人確係因前方車輛突然侵入車道,在極短時間內無法煞停而不得不偏向閃避,則其駛入逆向車道之行為可能被認定為緊急避難而不負或減輕責任。然而,法院亦會審酌當事人之車速是否過快、是否有其他更安全之閃避方式等因素。
在三方責任分配方面,轉彎車因違反交通規則在先,通常被認定負主要肇事責任。當事人雖為直行車,但因閃避而駛入逆向車道,在某些情況下可能被認定有次要責任,例如車速過快或反應不當。逆向車道上之來車若無其他違規行為,通常不負肇事責任。依民法第185條規定,若轉彎車與當事人之行為共同造成逆向來車之損害,可能構成共同侵權行為而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建議當事人申請車禍肇事責任鑑定,由鑑定委員會根據現場跡證、行車紀錄器影像等資料,客觀判斷各方之肇事責任比例。鑑定報告雖不具法律上之拘束力,但實務上法院通常會參採鑑定委員會之意見作為判決之重要依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為本件事故之主要肇事原因,縱使未與當事人直接碰撞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因閃避而駛入逆向車道,是否構成緊急避難需視具體情況認定。建議透過肇事責任鑑定釐清三方之責任比例。
- 保存行車紀錄器影像及事故現場照片,作為還原事故經過之關鍵證據
- 向轄區警察機關報案並取得事故初判表,確認初步之肇事責任認定
- 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肇事責任鑑定
- 就醫取得完整診斷證明書,記錄所有傷勢以利後續求償
- 蒐集轉彎車駕駛人之身分及保險資料,以利向其及其保險公司求償
- 向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在調解程序中一併處理三方之賠償問題
- 委任律師評估是否提起過失傷害之刑事告訴及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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