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因車禍過失傷害案件,已於調解委員會與對方調解成功並完成賠償。然而,調解成立後不久卻收到地方檢察署之起訴書,遭以過失傷害罪起訴。當事人不解為何調解成功後仍被起訴,亟需了解後續之因應方式及可能之結果。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調解成功是否等同於告訴人撤回刑事告訴?
- 告訴乃論之罪經調解成功後,檢察官是否仍得提起公訴?
- 調解書中是否應載明撤回告訴之意旨?未載明之法律效果為何?
- 收到起訴書後,被告應如何因應以爭取有利之判決結果?
三、相關法條
- 刑法第284條 — 過失傷害罪(告訴乃論)
-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 — 撤回告訴之方式
-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 — 不受理判決之事由
-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 — 不起訴處分之事由
- 民法第736條 — 和解之定義及效力
-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 緩起訴處分
四、法律分析
調解成功與撤回刑事告訴是兩個不同的法律行為,調解成立並不當然等同於告訴人已撤回告訴。過失傷害罪(刑法第284條)為告訴乃論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撤回告訴須以書面或言詞向檢察官或法院為之,調解書之成立並非法定之撤回告訴方式。因此,若調解成功後告訴人未另行向檢察署或法院提出撤回告訴之書狀,檢察官在法律上仍可能依法提起公訴。
實務上,此種情形之發生通常有以下幾種原因:其一,調解成立之時間晚於檢察官起訴之時間,亦即檢察官在調解成立前已作出起訴處分;其二,調解書中未載明撤回告訴之意旨,告訴人亦未另行向檢察署提出撤回告訴書狀;其三,案件涉及非告訴乃論之罪名(如過失致重傷罪),縱使調解成功,檢察官仍有追訴義務。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424號判決即指出,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之撤回告訴須以明示之方式為之。
對於已收到起訴書之當事人而言,最重要之因應策略係請告訴人儘速向法院提出撤回告訴書狀。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因此,只要告訴人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法院即應為不受理之判決,被告不會留下任何刑事紀錄。建議當事人主動聯繫告訴人,提供撤回告訴之書狀範本,協助其向法院提出。
即使告訴人因故無法或不願撤回告訴,已成立之調解及賠償紀錄仍可作為法官量刑之有利參考。法院審理時會考量被告犯後態度良好、已與被害人達成調解並完成賠償等情事,通常會從輕量刑或宣告緩刑。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調解成功不等於撤回告訴,告訴人須另行向法院提出撤回告訴書狀,法院始得諭知不受理判決。當事人應儘速協調告訴人辦理撤回告訴程序,以終結刑事案件。
- 立即確認起訴書所載之罪名是否為告訴乃論之罪(過失傷害罪)
- 主動聯繫對方(告訴人),請其儘速向法院提出撤回告訴書狀
- 協助對方準備撤回告訴書狀,載明案號、撤回意旨並附調解書影本
- 備妥調解書正本及賠償款項之匯款紀錄,於開庭時提交法院
- 按時出庭應訊,向法官陳明調解已成立且賠償已完成之事實
- 若對方遲未撤回告訴,委任律師於法庭上陳明情況,請法官確認告訴人之意願
- 日後進行調解時,務必在調解書中載明「告訴人同意撤回刑事告訴」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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