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機車停在黃色網狀線內被汽車撞倒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將機車停放在路邊黃色網狀線標線範圍內,機車遭一輛行經之汽車撞倒,造成機車車體受損。黃色網狀線依法禁止臨時停車及停車,當事人之停車行為屬於違規。然而,汽車駕駛人撞倒靜止之機車,顯然亦有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當事人想了解在自身違規停車之情況下,是否仍得向汽車駕駛人請求賠償。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機車違規停放在黃色網狀線內,是否喪失向撞擊車輛請求賠償之權利?
  • 汽車駕駛人撞倒靜止之違規停放車輛,其注意義務及過失程度為何?
  • 雙方之肇事責任比例(與有過失)應如何分配?
  • 機車停放於黃色網狀線內將面臨何種行政處罰?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機車停放於黃色網狀線內固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之規定,但違規停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係屬不同之法律層次。違規停車係行政違規行為,當事人將面臨罰鍰等行政處罰;然而,此行政違規並不當然使當事人喪失向加害人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之權利。依民法第184條規定,汽車駕駛人撞倒靜止之機車,若有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仍應對機車車主負損害賠償責任。

然而,機車違規停放確實構成民法第217條所規定之「與有過失」。蓋機車停放於禁止停車之位置,增加了被撞擊之風險,對損害之發生與有過失。實務上,法院在此類案件中通常會依雙方過失程度分配肇事責任比例。以違規停車被撞之案例而言,臺灣高等法院曾有判決認定違規停車之一方負擔約二成至三成之與有過失責任,而撞擊之駕駛人因未注意車前狀況仍須負擔七成至八成之主要肇事責任。蓋靜止之車輛為可預見之障礙物,動態行駛之駕駛人有更高之注意義務。

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170號判例亦明確指出,被害人之與有過失僅得減輕加害人之賠償金額,而非使加害人免責。因此,即使機車車主違規停車在先,汽車駕駛人撞倒靜止機車仍構成侵權行為,機車車主仍得依其過失比例請求部分損害賠償。當事人應向警方報案取得事故紀錄,並保留機車受損之照片及修復費用之單據,作為求償之依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機車違規停放於黃色網狀線內被汽車撞倒,機車車主雖有與有過失,但並不喪失損害賠償請求權。汽車駕駛人未注意車前狀況仍應負主要過失責任,機車車主得依過失比例請求部分賠償。

  1. 立即拍攝機車受損照片及現場黃色網狀線標線位置,保全事故證據
  2. 向警方報案取得事故紀錄,由警方調閱現場監視器釐清碰撞經過
  3. 取得機車維修估價單,計算修復費用並準備零件折舊之扣除
  4. 與汽車駕駛人協商賠償,考量自身約二至三成之與有過失比例
  5. 如協商不成,聲請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6. 就違規停車之行政裁罰部分,如實繳納罰鍰
  7. 日後應將車輛停放於合法停車位,避免違規停車衍生之法律風險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