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發生車禍, 對方也對公司提告要求連代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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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某公司之員工於執行職務期間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對方受有傷害及財產損失。對方除對肇事員工請求賠償外,亦以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為由對公司提起訴訟,要求公司與員工連帶負擔損害賠償。公司方面對此感到困擾,想了解僱用人責任之法律依據、免責要件及後續因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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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員工肇事時是否屬於「執行職務」之範圍?
  • 公司是否得主張已盡選任監督義務而免除連帶賠償責任?
  • 公司與員工之連帶賠償責任範圍及內部分擔比例為何?
  • 公司賠償後得否向肇事員工行使求償權?
  • 公司之商業保險(雇主責任險、第三人責任險)是否涵蓋本次事故?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實務上,最高法院對「執行職務」之認定採廣義解釋,包括客觀上足認與執行職務有關之行為,例如員工駕駛公司車輛外出洽公途中發生事故,即屬執行職務範圍。

公司欲主張免責,須舉證證明對員工之選任及職務之監督已盡相當注意。例如:是否確認員工具有合格駕照、是否定期進行駕駛安全訓練、車輛是否定期保養檢修等。然而實務上僱用人之免責舉證門檻甚高,最高法院57年台上字第1663號判例指出,僱用人對於選任監督已盡注意之舉證,須達「即使已盡注意亦不免發生損害」之程度,方可免責。

若公司與員工被判連帶賠償,公司對外應先行賠償被害人後,得依民法第281條規定向有過失之員工行使內部求償權。公司亦應檢視自身投保之商業保險,如雇主責任險或營業用車第三人責任險是否涵蓋本次事故,以分散損害。建議公司未來加強員工駕駛安全管理制度,降低類似事件再次發生之風險。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員工執行職務中肇事,公司依民法第188條須與員工連帶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免責舉證門檻甚高。公司應積極應訴並同時啟動保險理賠及內部求償機制。

  1. 委任律師應訴,蒐集員工選任及職務監督之相關紀錄,評估免責抗辯之可行性
  2. 確認員工肇事時是否確屬「執行職務」之範圍,若為私人行為可主張非屬僱用人責任
  3. 通知商業保險公司(雇主責任險、第三人責任險),啟動理賠程序
  4. 與肇事員工協調內部責任分擔,保留求償權之行使
  5. 參與調解程序,評估以合理金額和解之可能性
  6. 完善公司駕駛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駕照確認、安全訓練及車輛保養紀錄
  7. 檢視公司保險規劃是否足以涵蓋員工職務行為所生之風險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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