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悔法院和解我如果身體會照成後遺症能在提告嗎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先前因車禍事故於法院與對方成立和解,雙方約定賠償金額並撤回訴訟。然而和解後,當事人身體出現疑似後遺症之症狀,擔心傷勢惡化可能需要長期治療。當事人後悔當初和解金額過低,想了解是否仍有機會再次提告,要求對方額外賠償後遺症所衍生之醫療及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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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法院和解成立後,當事人是否得就同一車禍事件再行起訴?
  • 和解後始發現之後遺症,是否屬於和解效力所及之範圍?
  • 和解契約是否存在錯誤、詐欺或顯失公平之撤銷事由?
  • 若和解筆錄未載明「拋棄其餘請求」,對再行請求之影響為何?
  • 當事人得否依情事變更原則請求法院調整和解內容?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民事訴訟法第380條規定,法院和解成立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當事人原則上不得就同一事件再行起訴。此外,民法第738條規定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因此,若和解內容已就車禍所有損害達成全面性之約定,且當事人已拋棄其餘請求權,則事後發現之後遺症原則上仍在和解效力範圍內。

然而,若和解當時當事人對於傷勢之嚴重程度有所誤認,且該後遺症係和解後始發現且和解時客觀上無法預見者,在學說上有認為此屬和解基礎事實之錯誤,可能得依民法第738條但書或第88條主張撤銷和解。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620號判決亦指出,和解契約以當時明知之爭點為限,若有和解時未預見之新損害發生,非當然在和解效力範圍內。此外,若和解筆錄中未記載「拋棄其餘民事請求權」等文字,當事人就和解範圍外之新損害仍有主張餘地。

實務上,能否成功再行請求,關鍵在於:和解筆錄之具體用語、後遺症之可預見性、以及後遺症與原事故之因果關係。建議當事人先行取得醫療鑑定報告,確認後遺症確實與車禍事故有因果關係,再委請律師詳閱和解筆錄內容,評估再行請求之可行性。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法院和解原則上具確定判決效力,但若後遺症係和解時無法預見之新損害,且和解筆錄未全面拋棄請求權,仍可能有再行請求之空間,需視和解內容具體判斷。

  1. 儘速就醫取得詳細診斷證明,確認後遺症與車禍事故之因果關係
  2. 調取法院和解筆錄原本,確認和解範圍及是否載有拋棄其餘請求權之文字
  3. 委請律師評估和解是否存在錯誤或顯失公平之撤銷事由
  4. 蒐集後遺症相關醫療紀錄及費用單據,建立損害金額之基礎
  5. 評估是否得就和解範圍外之新損害另行起訴請求賠償
  6. 注意民法第197條2年請求權時效,自知悉後遺症損害時起算
  7. 考慮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諮詢,了解個案之具體救濟途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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