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已申請鑑定,雙方無法判別肇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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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因車禍事故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但鑑定結果顯示雙方當事人之肇事責任無法判別。事故發生後雙方各執一詞,現場跡證及相關證據不足以明確認定何方具有較大之過失。當事人對鑑定結果感到困惑,希望了解在此情況下應如何處理後續之民事賠償及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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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鑑定結果無法判別肇事責任時,對民事訴訟中之舉證責任有何影響?
  • 當事人對鑑定結果不服,申請覆議之程序與條件為何?
  • 法院於責任不明之情形下,如何分配雙方之損害賠償責任?
  • 責任不明之鑑定結果對刑事過失傷害案件之偵查有何影響?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車禍事故鑑定結果無法判別責任歸屬之情形,在實務上並不罕見,此常見於交叉路口事故、夜間事故或缺乏行車紀錄器畫面之案件。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然而,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動力車輛駕駛人對損害之發生推定有過失,此項推定過失責任對雙方均適用,即雙方駕駛人均須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否則均推定為有過失。

在刑事程序方面,檢察官偵辦過失傷害案件時,若鑑定結果無法明確認定肇事責任,且欠缺其他積極證據,檢察官可能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但當事人仍得聲請再議或交付審判以為救濟。在民事求償方面,即使鑑定結果不明確,法院仍會依據所有卷證資料綜合判斷,並不當然認定雙方各負百分之五十之責任。

當事人應注意的是,鑑定意見僅為法院審酌之參考依據之一,法院於審理時尚可命當事人提出其他證據,或依職權囑託其他機關鑑定。因此,即使初次鑑定結果不利,當事人仍可透過提出新事證或聲請補充鑑定等方式爭取有利之結果。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鑑定結果無法判別肇事責任並不代表案件無法處理,當事人仍可透過覆議、補充鑑定或訴訟等方式尋求釐清。在民事上,雙方駕駛人均受推定過失之適用,法院將依全部證據綜合認定各方責任。

  1. 於法定期限內向覆議委員會申請覆議,提出補充事證供重新審查
  2. 全力蒐集有利證據,包括行車紀錄器、路口監視器畫面及目擊證人
  3. 就刑事部分,若遭不起訴處分得於10日內聲請再議
  4. 評估民事訴訟之可行性,即使責任不明仍可主張對方之推定過失
  5. 先行嘗試調解程序,在責任不明之情形下透過協商達成合理分擔
  6. 委託律師分析現有證據之強弱,擬定最佳之訴訟策略
  7. 注意損害賠償請求權之2年消滅時效,避免因等待鑑定結果而超過時效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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