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與對方發生交通事故後,已依法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肇事責任鑑定。然而,鑑定結果顯示因現場跡證不足或雙方說法相互矛盾,致無法明確判別肇事責任之歸屬。當事人對此鑑定結果不服,欲了解後續之救濟途徑及如何進一步釐清責任歸屬。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鑑定委員會之鑑定意見書對法院是否具有拘束力?
- 對鑑定結果不服時,得否申請覆議?覆議之程序及期限為何?
- 雙方均無法判別肇事責任時,損害賠償應如何分擔?
- 當事人得否另行委託專業機構或專家進行鑑定?
三、相關法條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7條 — 車禍事故鑑定之申請
- 民法第184條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民法第217條 — 與有過失之過失相抵
-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0條 — 事故現場處理與跡證保全
- 民事訴訟法第288條 — 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
- 民法第191條之2 — 動力車輛駕駛人之推定過失
四、法律分析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之鑑定意見書,依實務見解,對法院僅具參考性質而無拘束力。法院於審理案件時,得依職權斟酌鑑定意見之合理性,並參考其他證據資料作出獨立判斷。若當事人對初次鑑定結果不服,得於收受鑑定意見書後30日內,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申請覆議,由上級機關重新審查鑑定意見是否妥適。
當鑑定結果顯示雙方均無法判別肇事責任時,在民事訴訟中,法院仍須依據舉證責任之分配原則裁判。依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動力車輛駕駛人對於他人之損害,推定為有過失,除非駕駛人能證明已盡相當之注意義務。因此,若雙方均為動力車輛駕駛人,且均無法證明自己無過失,法院可能認定雙方各負一定比例之過失責任,實務上常見以各負百分之五十之比例分擔。
此外,當事人得於訴訟中聲請法院囑託其他專業鑑定機構(如車輛研究測試中心、大學相關系所等)進行補充鑑定,或委請交通事故重建專家提供意見,以強化己方之主張。在證據不足之情形下,行車紀錄器畫面、附近監視器影像及目擊證人之證詞均為關鍵性證據,當事人應積極蒐集。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鑑定結果無法判別肇事責任並非終局決定,當事人仍可透過覆議程序、補充鑑定或訴訟途徑進一步釐清責任歸屬。法院得依其他證據獨立判斷,不受鑑定意見拘束。
- 於收受鑑定意見書後30日內,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申請覆議
- 積極蒐集補充證據,包括行車紀錄器畫面、附近監視器影像、目擊證人聯絡方式
- 考慮委託專業交通事故重建專家進行分析,提出有利於己方之鑑定意見
- 保留所有事故相關文件,包括警方初判表、現場照片、醫療紀錄等
- 評估是否提起民事訴訟,由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並認定責任歸屬
- 諮詢律師就目前證據情形,分析勝訴機率及可能之過失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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