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判表上我的可能肇責寫了涉嫌超速行駛這代表有肇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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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發生交通事故後取得警方製作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發現在「可能肇事原因」欄位中記載當事人「涉嫌超速行駛」。當事人對此感到擔憂,認為自己當時並未超速,想瞭解初判表上記載「涉嫌超速行駛」是否即代表自己確定有肇事責任,以及初判表之法律效力與後續救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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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初判表記載「涉嫌超速行駛」之法律效力為何?是否等同於確定有肇事責任?
  • 初判表與車鑑會鑑定報告之效力有何不同?
  • 當事人不服初判表之記載,應如何救濟?
  • 超速行駛之認定標準為何?如何舉證推翻超速之指控?
  • 初判表記載之可能肇責對後續民刑事程序有何影響?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係由警方交通事故處理人員依據事故現場跡證、車輛損壞情形、煞車痕跡等客觀資料所做之初步研判,性質上僅為「參考意見」,並非正式之肇事責任鑑定。初判表上記載「涉嫌超速行駛」,用語為「涉嫌」而非「確定」,表示警方依現場跡證初步判斷有超速之嫌疑,但尚未經正式鑑定程序確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395號判決明確指出,初判表僅供參考,法院不受其拘束,應依全部證據資料獨立認定肇事責任。

若當事人不服初判表之記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規定,得於事故發生後六個月內向各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車鑑會將進行更為詳細之調查分析,包括車速計算、路口號誌時相、道路狀況等,其鑑定意見之證據力高於初判表。若對車鑑會鑑定結果仍不服,尚可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申請覆議。

關於超速之認定,實務上除測速照相紀錄外,警方亦會依據煞車痕長度、車輛損壞程度、碰撞點位移距離等物理跡證推算車速。當事人若主張未超速,可提出行車記錄器影像(部分記錄器具有車速顯示功能)、GPS紀錄、車輛ECU行車資料等反證。即使最終被認定超速,超速行為與事故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亦須進一步判斷,若對方違規情節更為嚴重(如闖紅燈、未讓車),超速可能僅構成次要肇事因素。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初判表記載「涉嫌超速行駛」僅為警方初步參考意見,不等於確定有肇事責任。當事人可申請車鑑會正式鑑定以推翻或修正初判結果,最終肇責由法院依全部證據綜合認定。

  1. 於事故發生後六個月內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正式鑑定
  2. 蒐集有利之反證資料,包含行車記錄器影像、GPS紀錄、車輛ECU資料等
  3. 調取事故路段之速限標誌照片及道路設計資料,確認該路段之速限規定
  4. 如有測速照相紀錄,向警方申請調閱確認是否確實超速
  5. 對車鑑會鑑定結果不服者,於收到鑑定書後三十日內申請覆議
  6. 即使被認定超速,亦應分析超速行為與事故間之因果關係及過失比例
  7. 委任專業律師協助進行鑑定程序及後續民刑事案件之答辯策略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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