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燈直行遭逆向機車擦撞,無肇責卻被對方申請調解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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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騎乘機車綠燈直行,快到下個紅綠燈時對方機車逆向而來,當事人查看後照鏡一眼後回正即已來不及閃避,雙方擦撞(當事人時速約20公里),雙方機車煞車卡住,對方小拇指骨折受傷。事後當事人向保險公司報案,保險公司認定當事人無肇責,因此對方無法透過保險公司求償。然而對方持續聯繫當事人要求私下賠償受傷部分,當事人不同意後,對方已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當事人想了解是否一定要出席調解,以及雖無肇責但對方有受傷,是否仍可能須額外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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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保險公司認定無肇責,此認定是否等同於法院或鑑定委員會之正式認定?
  • 對方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當事人是否有出席義務?不出席之法律後果為何?
  • 無肇責方但對方有受傷,在法律上是否仍可能須負擔部分賠償?
  • 對方逆向行駛之肇事責任如何認定?當事人時速20公里是否有任何過失?
三、相關法條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217條: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逆向行駛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民事訴訟法第403條:因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爭執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加害人不論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

四、法律分析

就肇事責任認定部分,保險公司之認定僅為其內部理賠判斷,不具法律上之正式拘束力。正式之肇事責任認定須由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出具鑑定意見書,或由法院於訴訟中認定。惟在本案中,對方逆向行駛已明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當事人綠燈直行且時速僅約20公里,屬正常合法行駛,保險公司認定當事人無肇責之結論在法律上應屬正確。對方逆向行駛為本案之肇事主因,依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之規定,對方自身過失為損害之主要原因,若法院認定當事人完全無過失,則無須負任何賠償責任。

就調解出席部分,區公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並非強制出席,不出席不會有罰則。但建議當事人仍出席調解,理由如下:(一)可在調解場合當面表達無肇責之立場並提出保險公司之認定報告;(二)若調解不成立,日後對方提起訴訟時法院會參酌當事人有誠意處理之態度;(三)調解不成立對當事人並無不利後果。

就對方受傷之求償部分,雖然對方確實有小拇指骨折之傷勢,但損害賠償須以行為人有過失為前提(民法第184條)。若當事人確無任何過失,即便對方受傷,當事人在民事上亦無賠償義務。惟須注意,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採無過失主義(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對方仍可向當事人之強制險保險公司申請傷害醫療給付,此部分不受當事人有無過失之影響。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綠燈直行遭逆向車擦撞應無肇責,不須額外賠償;但建議出席調解以表達立場,對方可另向強制險申請給付。

  1. 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肇事責任鑑定,取得正式鑑定意見書以確認肇事責任歸屬。
  2. 建議出席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攜帶保險公司認定無肇責之文件及相關證據,於調解中表達立場。
  3. 告知對方可向當事人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公司申請傷害醫療給付,此為不論有無過失均可申請之保險給付。
  4. 若調解不成立,對方提起訴訟,應委任律師應訴,並提出肇事責任鑑定意見書作為抗辯證據。
  5. 保留行車紀錄器影像、警方事故現場圖及筆錄等資料,作為日後可能訴訟之準備。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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