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某日騎乘機車在地下道內直線行駛,遭對方機車從左側超車時擦撞,導致左腳擦挫傷及左腕挫傷(傷勢不嚴重)。因事發地點位於地下道內且車流量大,當事人未能立即停車,而是駛出地下道後才在路邊停下並報警處理。對方在擦撞後未留在現場,目前不確定對方有無受傷。警方到場詢問狀況後給予報案登記聯單,但似乎尚未製作正式筆錄。當事人想了解自己未即時停車是否有刑事責任、對方離開現場是否構成肇事逃逸、能否向對方求償醫藥費,以及後續筆錄製作之程序。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當事人在地下道內遭擦撞後未立即停車、於出地下道後路邊停下,是否構成刑法肇事逃逸罪?
- 對方從左側超車擦撞後未停留在現場,是否構成肇事逃逸?
- 當事人所受擦挫傷能否向對方請求醫藥費等損害賠償?
- 警方現場詢問後僅給予報案登記聯單,後續正式筆錄之製作程序為何?
三、相關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
民法第193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法律分析
就當事人未立即停車部分,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之成立,須以行為人「知悉」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亡且有「逃逸之故意」為要件。本案當事人在地下道內遭擦撞後雖未立即停車,但因該路段位於地下道內、車流量大,客觀上確實難以安全停車,且當事人在駛出地下道後即於路邊停下並報警處理,顯見並無逃逸之主觀故意。依實務見解,因道路狀況無法即時停車,於脫離危險區域後盡速停車並報警者,通常不構成肇事逃逸。
就對方離開現場部分,對方從左側超車擦撞當事人後未停留在現場,若對方知悉有擦撞發生且當事人可能受傷,卻仍逕行離去,依刑法第185條之4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對方有構成肇事逃逸之嫌疑。惟仍須視對方是否確實知悉有擦撞及傷亡情形而定。
就醫藥費求償部分,對方從左側超車時擦撞直行之當事人,對方顯有違反安全超車義務之過失,當事人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3條,自可向對方請求因傷所生之醫藥費、交通費等損害賠償。至於後續筆錄部分,報案登記聯單僅為受理報案之證明,正式筆錄通常需由承辦員警通知當事人至派出所或交通分隊製作,當事人可主動聯繫承辦員警詢問筆錄製作時間。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因地下道車流量大而於出地下道後路邊停車報警,通常不構成肇事逃逸;對方擦撞後離去則有肇事逃逸之嫌;當事人可向對方求償醫藥費。
- 主動聯繫承辦員警,盡速前往製作正式筆錄,將事故經過詳細記錄在案,並說明未能即時停車之原因。
- 保留就醫紀錄、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作為日後向對方求償之證據。
- 申請調閱地下道及出口附近之監視器畫面,以確認對方車輛之車牌號碼及擦撞經過。
- 如對方身分確認後,可先透過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再考慮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 注意刑法過失傷害告訴期間為六個月(自知悉犯人時起算),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為二年,應於期限內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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