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某日駕車行經雙向單線道路,發現前方有一輛遊覽車違停於路邊紅線及網狀線上,車身佔據超過道路一半以上。當事人為閃避該遊覽車,在閃黃燈號誌下向左超車,此時對向來車快速逼近,當事人被迫向右切回,因而擦撞遊覽車後保桿左側及車身左後方小燈。事後申請初判表,認定雙方均有肇事責任。然而對方保險公司主張:肇事責任當事人七成、違停方三成,且因遊覽車屬「靜止狀態」,違停方不需理賠當事人之車損,而當事人需賠償對方七成維修費用。當事人質疑此處理方式是否合理。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違停車輛雖為靜止狀態,其違規停放行為是否仍應對事故負肇事責任?是否因靜止即免除民事賠償責任?
- 初判表認定雙方均有肇事責任,但保險公司自行主張七三比,此比例分配是否合理?
- 遊覽車違停於紅線及網狀線上且佔據超過半個車道,其違規程度是否應提高其過失比例?
- 當事人應如何爭取合理之肇責比例及雙向賠償?
三、相關法條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217條: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汽車駕駛人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者,處罰鍰。
民法第196條: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民法第191條之2: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四、法律分析
對方保險公司主張違停車輛因屬「靜止狀態」即無須賠償當事人車損,此說法在法律上並不正確。違規停車行為本身即屬不法行為,遊覽車違停於紅線及網狀線上且佔據超過半個車道,嚴重妨礙其他車輛通行,與事故之發生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依民法第184條,違停車主因過失(違規停車)侵害當事人之財產權(車輛受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所謂「靜止狀態」僅代表車輛非在行駛中,但不影響其違規停放行為構成侵權行為之認定。
就肇責比例而言,保險公司片面主張七三比未必準確。初判表僅認定雙方均有肇事責任,具體比例須由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出具正式鑑定報告。遊覽車體積龐大且佔據超過半個車道,對雙向單線道之通行影響極大,若當事人無其他替代通行路線而必須跨越對向車道閃避,違停方之過失比例不應僅三成。當事人可向鑑定委員會申請覆議。
就賠償方式而言,正確做法應為雙方各依其過失比例互相賠償對方之車損。例如若鑑定結果為當事人六成、違停方四成,則當事人賠償對方車損之六成,違停方賠償當事人車損之四成,而非違停方完全不賠。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違停車輛雖為靜止狀態,其違規停放行為仍構成侵權行為,應依過失比例賠償當事人之車損。保險公司主張違停方免賠之說法不正確。
- 不接受對方保險公司片面認定之七三比及免賠主張,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正式肇事責任鑑定,取得具公信力之過失比例認定。
- 保全初判表、事故現場照片(尤其是遊覽車違停位置及佔據車道範圍)、行車紀錄器畫面等證據。
- 向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主張雙方應依過失比例互相賠償車損。
- 若調解不成立或保險公司仍堅持不合理主張,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鑑定報告為據請求合理賠償。
- 留意本件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二年消滅時效,避免逾期喪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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