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與對方碰撞但對方超速自摔受傷,需要賠償28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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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駕車欲左轉時,見對向有一機車車速甚快,當事人已煞車停等,但對方疑似超速且煞車使用不當而自摔受傷。對方機車倒地後碰撞到當事人之車輛。依交通隊初判表認定:對方「駕車不當,疑似車速過快導致煞車使用不當而自摔」。事故發生時雙方距離尚有18.3公尺,對方煞車痕跡長達5公尺。事後對方向當事人索賠新臺幣28萬元。當事人想了解:對方是否能據此提告?索賠28萬元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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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當事人左轉行為與對方自摔結果之間是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即使未碰撞,左轉車是否仍可能有肇事責任?
  • 初判表已認定對方駕車不當、疑似超速,此對肇事責任分配有何影響?
  • 雙方距離18.3公尺、煞車痕5公尺,能否據此推論對方有充分反應空間而自身超速為主因?
  • 對方索賠28萬元是否合理?合理之賠償金額範圍為何?
三、相關法條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217條: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191條之2: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四、法律分析

本案屬於「無碰撞事故」,在實務上,即使雙方車輛未直接碰撞,若一方之行為(如左轉佔據車道)客觀上造成對方必須閃避而導致事故,仍可能認定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然而本案有利於當事人之關鍵事實在於:(一)初判表明確認定對方「駕車不當、疑似超速導致煞車使用不當而自摔」,對方為主要肇因;(二)雙方距離仍有18.3公尺,對方煞車痕長5公尺,顯示在正常車速下對方有充分反應空間可安全停車,係因超速才無法控制車輛;(三)當事人已煞車停等,並非強行左轉切入。

就責任比例而言,依上述事實,對方應負主要過失責任(可能達七至八成以上),當事人左轉未確保安全僅可能負擔次要責任。對方索賠28萬元,依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原則,法院將大幅酌減。實務上機車自摔擦傷案件,損害賠償通常包括醫療費、工作損失及精神慰撫金,合理金額視傷勢程度而定,扣除對方自身過失比例後,當事人實際應負擔之賠償金額可能僅為數萬元甚至更低。

刑事方面,過失傷害罪為告訴乃論,對方確實可以提告,但考量對方自身過失程度甚高,檢察官可能不起訴或給予緩起訴。若能在偵查階段達成和解,更有利於爭取不起訴處分。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對方超速自摔為主要肇因,當事人僅可能負次要過失責任。索賠28萬元明顯偏高,經與有過失比例計算後實際賠償金額應大幅降低。

  1. 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正式肇事責任鑑定,取得具公信力之鑑定報告,確認雙方過失比例。
  2. 保全行車紀錄器畫面及初判表等證據資料,特別是能顯示雙方距離及對方車速之影像。
  3. 不宜輕易接受對方28萬元之索賠金額,可透過調解程序依合理之過失比例及實際損害提出反向計算之賠償方案。
  4. 若對方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建議委任律師陪同出庭,以初判表及鑑定報告主張對方為主要肇因。
  5. 留意過失傷害之告訴期間為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以及民事侵權行為二年消滅時效。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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