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公司員工,於送貨途中不慎擦撞他人車輛,經初步鑑定認定當事人為全責。事故發生後,公司派人與當事人協商,表示對方之賠償金額為新臺幣3萬5千元,要求當事人全額負擔。公司高層主張因當事人全責,公司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並要求當事人簽署切結書,以每月588元分期五年償還。當事人對公司此做法之合理性感到疑惑。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員工執行職務中發生車禍,公司是否應負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
- 公司先行賠償第三人後,能否向員工全額求償?求償比例之合理性為何?
- 公司要求員工簽署切結書全額承擔賠償,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公司從員工薪資中扣款是否違反勞基法?
三、相關法條
民法第188條: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217條: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勞動基準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僱用人應與受僱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當事人係於送貨途中發生車禍,屬執行職務範圍,公司依法不得推卸全部賠償責任。對外而言(即對被撞之第三人),公司與員工為連帶賠償關係,第三人可向任一方或雙方請求全額賠償。公司主張「全責就是員工的事」,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腳的。
至於公司對內向員工求償之部分,依民法第188條第3項,僱用人賠償後確實對受僱人有求償權,但求償金額並非當然等於全額。實務上法院會考量:公司是否提供安全之車輛及設備、工作排班是否合理(有無過勞)、公司是否投保車輛保險(轉嫁風險之義務)、員工過失之程度等因素,通常會依比例分擔,不會全額轉嫁給員工。此外,依勞動基準法第26條,公司不得預扣工資作為賠償費用,若公司未經員工同意即從薪資中扣款,屬違法行為。建議當事人勿貿然簽署不合理之切結書,如有疑慮應先諮詢律師或向勞工局申訴。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公司依法應負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不得將全部賠償轉嫁員工。公司求償亦應依比例分擔,不得預扣工資。切結書簽署前應審慎評估。
- 切勿貿然簽署切結書,尤其是全額承擔賠償之切結書,簽署前應先諮詢律師確認其合理性及法律效力。
- 向公司明確表達依民法第188條僱用人應負連帶責任之法律立場,要求公司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 確認公司是否有投保車輛保險(如第三人責任險),若有則應由保險公司負擔賠償。
- 若公司逕自從薪資中扣款,可向當地勞工局或勞動檢查機構提出申訴,主張違反勞基法第26條。
- 如與公司協商不成,可向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或委任律師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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