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撞到行人當下詢問沒有受傷,未報警離開會構成肇事逃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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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某日騎乘機車行經圓環,一位行人闖紅燈穿越道路。當事人禮讓行人先行通過,選擇從行人後方繞行,不料該行人突然回頭折返,當事人緊急煞車仍不慎碰撞到行人。行人並未跌倒,當事人立即停下詢問是否有受傷,行人表示沒事。當事人隨後即騎車離開,未報警亦未做筆錄,現場亦未保留。當事人事後擔心若行人後續去報案,自己未先備案是否會被認定為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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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碰撞行人後對方表示無傷即離開,是否構成刑法上之肇事逃逸?
  • 行人闖紅燈在先,對肇事責任認定有何影響?
  • 事後是否應至交通大隊備案?備案之法律效果為何?
  • 若行人事後報案主張受傷,當事人可能面臨之法律風險為何?
三、相關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217條: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四、法律分析

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之構成要件為「致人傷害或死亡而逃逸」。本案行人碰撞後未跌倒且當場表示無傷,若行人確實未受傷,則不符合「致人傷害」之要件,肇事逃逸罪原則上不成立。然而實務上之風險在於:行人可能於數小時或數日後感到身體不適而就醫,取得診斷證明書後主張因碰撞受傷。此時若行人報案,而當事人未留下任何紀錄即離開,可能被認定有離開現場之故意,進而面臨肇事逃逸之指控。

關於行人闖紅燈之責任,行人違規穿越道路在先,依民法第217條與有過失原則,可減輕當事人之賠償責任。但在刑事方面,肇事逃逸罪不因對方有過失而免責,只要駕駛人知悉發生事故即有留在現場及報警之義務。因此,強烈建議當事人儘速至事故發生地之交通大隊備案,主動說明事故經過及行人當場表示無傷之情形。主動備案可證明當事人無逃逸之故意,即便行人事後報案,備案紀錄亦可作為有力之抗辯證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行人當場表示無傷,肇事逃逸罪成立可能性較低,但仍建議儘速備案以防行人事後主張受傷。行人闖紅燈可作為減輕責任之依據。

  1. 儘速前往事故發生地之交通大隊備案,說明事故時間、地點、經過及行人表示無傷之情形,取得備案紀錄。
  2. 檢查是否有行車紀錄器畫面,如有應立即備份保存,作為事故經過及行人闖紅燈之證據。
  3. 回想事故現場附近是否有監視器或目擊證人,如有可請警方調取監視器畫面。
  4. 未來發生類似輕微碰撞,即便對方表示無傷,仍建議當場報警或留下雙方聯絡資訊及書面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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