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想和解但對方不提供驗傷單,現在對方要提告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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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某日騎車迴轉時,與直行之對方機車發生碰撞。當事人於事故當下詢問對方是否有受傷,對方表示沒有受傷,當事人本身亦無受傷。雙方有報警並做筆錄,現場無破壞。初判表記載當事人迴轉時未注意其他來車,對方自稱煞車不及自摔。雙方僅有強制險。當事人有意與對方和解,但對方態度消極、聽不進去,且始終無法提出驗傷單。當事人原擬申請調解委員會處理,未料對方已先行提起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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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對方未提出驗傷單或診斷證明書,能否成立過失傷害罪之告訴?
  • 檢察官在對方無法舉證受傷之情況下,起訴的可能性為何?
  • 初判表認定當事人迴轉未注意來車,肇事責任歸屬如何影響刑事及民事責任?
  • 當事人已表達和解意願但對方不配合,在訴訟中能否作為有利因素?
三、相關法條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87條:第284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案件有犯罪嫌疑不足等情形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或未注意來車者,處罰鍰。

四、法律分析

過失傷害罪(刑法第284條)之成立,以被害人確實因行為人之過失而受有傷害為要件。對方若無法提出驗傷單、診斷證明書或其他醫療紀錄證明其因本次車禍受傷,則檢察官在審酌證據後,可能認為犯罪嫌疑不足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為不起訴處分。然而需注意,對方仍可能於事後至醫院補行就醫並取得診斷證明書,尤其若距事故時間不久,醫療紀錄仍可佐證其傷勢與車禍之因果關係。

就肇事責任而言,初判表記載當事人迴轉時未注意來車,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迴轉車應讓直行車先行,故當事人在肇事責任上確有較大比例之過失。然而在刑事訴訟中,重點在於對方是否確實受傷,若無傷害事實即無過失傷害之構成。至於民事方面,即便對方無人身傷害,如有車輛毀損仍可請求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當事人曾積極表達和解意願,此在訴訟中可作為態度良好之佐證,法院量刑時通常會斟酌被告是否已盡力彌補損害。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對方若無法提出驗傷單或醫療證明以證明受有傷害,過失傷害罪之起訴及定罪機率較低;但對方仍可能補行就醫取得證據,且民事財產損害賠償責任仍可能成立。

  1. 收到傳票後應按時出庭,於偵查中清楚陳述事實,強調事故當下對方表示未受傷之經過。
  2. 繼續以書面或調解委員會方式表達和解誠意,保留所有溝通紀錄作為態度良好之證據。
  3. 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正式鑑定報告,釐清雙方肇事責任比例。
  4. 備妥事故現場照片、行車紀錄器畫面、警方筆錄等相關證據,供檢察官或法官參考。
  5. 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刑事偵查程序,確保自身權益不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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