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撤告後保險公司翻臉不認帳,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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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某日發生車禍事故,經鑑定肇事責任比例為對方七成、己方三成。事故造成當事人受傷並取得診斷證明書。當事人原先提起過失傷害之刑事告訴,嗣後因對方透過保險公司承辦人員表達和解意願,當事人遂同意先行撤回告訴,保險承辦人員並以委託人身份代理辦理撤告事宜。然而撤告完成後,該保險公司卻翻臉不認帳,拒絕履行先前承諾之和解條件,致使當事人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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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刑事告訴撤回後,被害人是否仍得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 保險公司承辦人員代理撤告之行為效力為何?是否構成表見代理?
  • 保險公司以和解為由促使撤告後反悔不履行,是否構成詐欺或違反誠信原則?
  • 肇事責任比例七三分之情況下,損害賠償金額應如何計算與過失相抵?
  • 對方之第三人責任險理賠範圍與被害人直接請求權之關係為何?
三、相關法條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217條: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刑法第238條: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不得再行告訴。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加害人不論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

民法第191條之2: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四、法律分析

刑事告訴與民事損害賠償為兩個獨立之法律程序,撤回刑事告訴僅表示放棄刑事追訴權,並不影響被害人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1條之2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保險公司承辦人員以和解為條件促使當事人撤告,事後卻拒絕履行承諾,此種行為可能違反民法上之誠信原則。若有書面紀錄或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可資佐證保險公司之承諾,當事人得據此主張保險公司應受該承諾之拘束。

就損害賠償之計算而言,鑑定報告認定對方肇責七成、己方三成,依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原則,法院將按此比例減輕加害人之賠償金額。當事人可請求之項目包括醫療費用、工作損失、交通費用及精神慰撫金等,惟各項金額均需按七成計算。此外,當事人仍可先向對方之強制險保險人請求傷害醫療給付(最高二十萬元),強制險之理賠不受過失比例影響,再就不足部分向加害人或其第三人責任險請求賠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撤回刑事告訴不影響民事求償權利,保險公司以和解為由促使撤告後反悔不履行,當事人仍可透過民事訴訟途徑請求損害賠償。

  1. 立即保全與保險公司承辦人員之所有通訊紀錄(包括電話錄音、通訊軟體對話截圖),作為證明保險公司曾承諾和解之證據。
  2. 先向對方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人申請傷害醫療給付,不受過失比例限制,最高可獲得二十萬元。
  3. 向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以調解方式嘗試與對方及保險公司達成賠償協議。
  4. 若調解不成立,可向法院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檢附診斷證明、醫療收據、薪資證明、鑑定報告及保險公司承諾之相關證據。
  5. 留意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二年時效(自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儘速採取法律行動以免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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