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調解三次未果已提刑事告訴,後續流程與刑事附帶民事如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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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搭乘友人機車行經某交岔路口,該路口需進行二段式左轉。對方車輛於路口內側左轉及直行專用道逕行向右轉彎,撞擊當事人所搭乘之機車,造成三人受傷。事故經警方處理,初判表顯示對方違規「未依標線行駛」,我方駕駛「應注意而未注意」,當事人為乘客則「尚未發現肇事因素」。雙方僅有強制責任險,經三次調解對方均以無錢為由拒絕賠償。當事人已向地檢署提出過失傷害刑事告訴狀,欲了解後續偵查流程及何時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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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提交刑事告訴狀後,地檢署偵辦之流程及時程為何?
  •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時機為何?是否可在偵查階段即提出?
  • 初判表顯示我方駕駛亦有「應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是否影響乘客之求償權利?
  • 對方以無錢拒賠,判決確定後如何強制執行?
  • 乘客作為被害人,得否同時向雙方駕駛人求償?
三、相關法條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5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加害人不論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

四、法律分析

提交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後,即已完成提告程序。後續地檢署將分案由檢察官偵辦,檢察官會通知告訴人及被告到庭進行偵查庭訊問,調查事故經過及相關證據。偵查終結後,若檢察官認為犯罪嫌疑充足,將向法院提起公訴;若認為證據不足,則為不起訴處分。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被害人須於檢察官起訴後、法院刑事庭審理期間才能提出,不能在偵查階段提起。因此,當事人目前應等待地檢署通知偵查庭,待檢察官起訴後再向同一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就乘客之求償權利而言,初判表認定我方駕駛亦有「應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因素,但此項過失係我方駕駛本身之責任,不影響乘客作為無過失被害人之求償權利。乘客在事故中被認定「尚未發現肇事因素」,即屬無過失之純粹被害人,依民法第185條得向雙方駕駛人主張共同侵權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此外,乘客亦得分別向雙方車輛之強制險保險公司申請傷害醫療給付,無須經過駕駛人之同意。至於對方以無錢拒賠,此非免除賠償義務之合法事由,判決確定後被害人得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對方之財產、薪資等。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提交告訴狀即完成提告,後續應等待偵查庭通知;刑事附帶民事須待檢察官起訴後方可提出;乘客為無過失被害人,得向雙方駕駛人連帶求償。

  1. 耐心等待地檢署通知偵查庭時間,準備好事故相關證據資料(驗傷單、醫療費收據、初判表、現場照片等)出庭陳述。
  2. 確認檢察官起訴後,立即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程序免繳裁判費,可節省訴訟成本。
  3. 以乘客身分分別向雙方車輛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公司申請傷害醫療給付,不受駕駛人過失比例之影響。
  4. 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正式鑑定,以取代初判表作為更具證據力之肇責認定文件。
  5. 留意民法侵權行為二年消滅時效,若刑事偵查期間較長,可考慮同步獨立提起民事訴訟以中斷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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