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某次車禍中受有左手橈骨骨折、臉部三針縫合及多處擦挫傷等傷害。然而出院時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僅記載左手骨折並建議休養三個月,漏未記載臉部縫合及擦挫傷。當事人想了解:(一)回診時能否請醫師補開載明全部傷勢之完整診斷證明書,是否應同時載明復健及美容醫療之建議與預估復工時間?(二)向對方保險公司協商精神慰撫金時,合理金額為何?是否需要精神科就診證明?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出院診斷證明書漏載部分傷勢,能否於回診時要求醫師補開完整之診斷證明書?
- 精神慰撫金之合理金額應如何評估?是否須以精神科就診紀錄為必要證據?
- 對方保險公司之理賠範圍與被害人可直接向肇事者請求之賠償範圍有何差異?
- 臉部傷疤是否構成額外之損害賠償項目(如美容醫療費用、容貌受損之精神損害)?
三、相關法條
民法第193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7條:本保險之給付項目包括傷害醫療費用給付、失能給付及死亡給付。
四、法律分析
關於診斷證明書補正問題,醫師依醫療法規有義務據實記載病患傷勢,當事人於回診時得向主治醫師說明出院診斷證明漏載臉部縫合及擦挫傷之情形,請求開立載明全部傷勢之完整診斷證明書。建議同時請醫師記載休養期間、復健療程建議、預估復工時程,以及是否需要後續美容醫療(如除疤治療),此等記載將作為計算工作損失及醫療費用之重要依據。臉部傷疤若構成永久性容貌損傷,在實務上亦屬可請求精神慰撫金之加重事由。
就精神慰撫金之計算,法院實務上並未設定固定計算公式,而是綜合考量傷勢嚴重程度、治療及休養期間、對日常生活之影響、雙方社會地位與經濟能力等因素。橈骨骨折合併臉部縫合傷、休養三個月之案件,精神慰撫金約在五萬至十五萬元之間,惟若臉部留有明顯疤痕影響外觀,金額可能更高。精神科就診證明雖非法律上之必要條件,但若有情緒困擾或創傷後壓力症狀,取得精神科診斷將有助於提高慰撫金之說服力。另須注意,保險公司理賠之範圍通常僅及於強制險之體傷給付,不足部分仍可直接向肇事者求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可於回診時請醫師補開完整診斷證明書,精神慰撫金可依傷勢嚴重程度合理主張,保險理賠不足部分得另向肇事者求償。
- 回診時向主治醫師說明出院證明漏載傷勢,請求補開載明全部傷害(含臉部縫合、擦挫傷)及休養期間之完整診斷證明書。
- 妥善保存所有醫療費用收據、復健費用、交通費憑證及薪資證明,建立完整之求償明細。
- 若臉部留有疤痕,保留傷疤照片紀錄,並詢問醫師後續除疤治療之費用估算,作為增加賠償之依據。
- 與對方保險公司協商時,先以書面列明各項求償項目及金額,強制險給付不足部分應明確表示將另向肇事者本人求償。
- 若協商不成,可向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或逕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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