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待轉遭後方直行機車追撞之肇責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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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某日晚間約11時,騎乘機車行經台中市公園路與五權路交叉路口,欲執行兩段式左轉(待轉)。當事人進入待轉區途中,確認周圍並無其他車輛後開始移動,卻遭後方一輛高速直行之機車從後方追撞。撞擊力道甚大,後方機車騎士疑似未煞車或減速。事故導致雙方均受傷,分別由救護車送醫。現場可能有監視器畫面,警方已製作初步筆錄。當事人擔心自己是否需負肇責,以及是否會面臨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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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待轉機車進入待轉區之過程是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方向燈、變換車道方式等)?
  • 後方直行機車未保持安全距離及未注意車前狀況,是否為主要肇事原因?
  • 深夜時段(晚間11時)之視線條件是否影響肇責認定?
  • 雙方均受傷之情形下,肇責較輕之一方是否仍可能面臨刑事過失傷害告訴?
三、相關法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第102條規定行駛(含兩段式左轉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以前車突然減速或停車為由免除其責。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191條之2:汽車、機車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四、法律分析

本案當事人依規定執行兩段式左轉待轉,於進入待轉區途中遭後方機車追撞。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後方車輛駕駛人有注意車前狀況及保持安全距離之義務,不得以前車減速或變換車道為由免除責任。後方機車高速行駛且疑似未煞車即追撞當事人,顯然違反注意車前狀況義務,應為本案之主要肇事原因。實務上,追撞事故中後方車輛通常負擔70%以上之肇事責任。然而,待轉機車在進入待轉區之過程中,亦有義務提前顯示方向燈、逐步減速切入,若有突然變換車道或未顯示方向燈之情事,可能被認定有次要過失。

就刑事責任部分,由於雙方均受傷,理論上雙方均可能對他方提出過失傷害之刑事告訴(告訴乃論罪,六個月告訴期間)。惟肇責較輕之當事人被追訴之可能性較低,且檢察官通常會參考車鑑會之鑑定意見決定是否起訴。建議當事人儘速取得路口監視器畫面作為有利證據,並於六個月內對後方機車騎士提出過失傷害告訴以保障自身權益。同時聯繫保險公司啟動強制險及任意險(如有投保)之理賠程序,先行取得醫療費用之填補。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後方直行機車未注意車前狀況而追撞待轉機車,應為主要肇事原因。當事人若依規定執行待轉,肇責比例應較輕。惟仍需視監視器畫面等證據,經車鑑會認定確切之肇責比例。

  1. 儘速向警方或相關單位申請調取路口監視器畫面,作為證明當事人依規定待轉之關鍵證據。
  2. 於事故發生後六個月內對後方機車騎士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保障告訴權利。
  3. 申請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如對結果有異議,進一步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聲請鑑定。
  4. 向保險公司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傷害醫療給付,並確認是否有任意第三人責任險可資請求。
  5. 保留所有醫療收據、診斷證明書及機車維修單據,作為日後民事求償之證據。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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