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車禍民事訴訟之原告,先前為保全債權而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並依法院裁定向提存所提存擔保金。假扣押已執行完畢,本案民事訴訟亦已判決確定,判決結果為部分勝訴(即請求金額中一部分獲法院支持、一部分遭駁回)。當事人現在希望取回先前提存之擔保金,但不確定返還提存物之具體法律程序及所需文件。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假扣押之供擔保原因消滅後,返還提存物之法定程序及步驟為何?
- 部分勝訴之情況下,催告對方行使權利之範圍與方式有何特殊考量?
- 對方逾期未行使權利時,聲請法院裁定返還提存物之應備文件為何?
三、相關法條
提存法第18條:供擔保之提存物,供擔保原因消滅或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之。
民事訴訟法第104條: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
民事訴訟法第106條:前二條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529條: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或因本案判決確定等情形,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四、法律分析
返還提存擔保金之程序分為三個階段:第一,確認供擔保原因消滅(本案判決已確定即屬之);第二,以存證信函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對方當事人)於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內行使權利;第三,若對方逾期未行使權利,向法院聲請裁定返還提存物,再持法院裁定向提存所領回擔保金。整個程序通常需時約二至四個月。
本案為部分勝訴之情形,需特別注意:就勝訴部分,假扣押目的已達成(可透過本案判決執行取得賠償),供擔保原因消滅較為明確;就敗訴部分,對方可能主張因假扣押受有損害而請求賠償,此部分催告後對方較有可能行使權利。若對方確實主張損害賠償,則該部分擔保金可能暫時無法取回,須待損害賠償爭議解決後方能處理。建議委任律師統籌處理,確保程序完備且時效掌握無誤。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判決確定後即可啟動返還提存物程序,但部分勝訴情形下需注意對方就敗訴部分可能主張假扣押損害賠償。
- 先向法院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取得撤銷裁定確定證明書。
- 以存證信函催告對方於收受後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內行使因假扣押所受損害之賠償權利,並保留郵局回執聯作為催告證明。
- 催告期滿後,備齊撤銷假扣押裁定確定證明書、催告存證信函及回執聯、提存書等文件,向法院聲請裁定返還提存物。
- 取得法院裁定確定後,持裁定正本及確定證明書至提存所辦理領回擔保金。
- 因部分勝訴案件之返還程序較為繁瑣,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以避免程序瑕疵導致需重新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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