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門撞到無照機車騎士,反被告傷害罪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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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的家人停車後開車門時未注意後方來車,一名機車騎士撞上車門而受有輕傷。該機車騎士之醫療費用已由當事人之保險全額理賠。事後警方到場處理時發現該機車騎士為無照駕駛,遭開罰三萬餘元。該騎士不服,反向當事人提告過失傷害罪,並要求當事人負擔其因無照駕駛所受之罰款。當事人認為無照駕駛係騎士自身違規行為,與開車門事故係不同之法律關係,不應由肇事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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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開車門未注意後方來車致機車騎士受傷,是否構成過失傷害罪?傷勢已由保險理賠是否影響刑事責任?
  • 機車騎士無照駕駛之罰款,肇事方是否有義務負擔?罰款與車禍間有無因果關係?
  • 機車騎士無照駕駛,在肇事責任認定上是否構成與有過失?
  • 當事人已透過保險完成理賠,是否仍需面對過失傷害之刑事追訴?
三、相關法條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至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未依規定開啟車門致人受傷者,依相關規定處罰。

民法第217條: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四、法律分析

開車門未注意後方來車確實屬於過失行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2條第1項第14款,開啟車門時應注意不得妨礙其他車輛通行。若因此導致機車騎士受傷,無論騎士是否持有駕照,開車門者均可能構成過失傷害罪。然而,民事賠償已由保險完成理賠之事實,可作為刑事程序中爭取和解、緩起訴或從輕處理之有利因素。

至於機車騎士要求肇事者負擔無照駕駛罰款,此主張在法律上站不住腳。無照駕駛罰款(道交條例第21條)係針對騎士個人違反行政法規之處罰,與開車門肇事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騎士是否持有駕照係其自身責任,不因他人之過失行為而免除或轉嫁。此外,騎士無照駕駛之行為,在肇事責任認定上反而構成其自身之與有過失,因為無照駕駛代表其可能欠缺足夠之駕駛技術與安全觀念,對事故之發生或擴大亦有一定之因果關係。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開車門肇事者確有過失傷害之責,但無照駕駛罰款不應由肇事者負擔;騎士無照駕駛反而構成其自身與有過失。

  1. 就過失傷害罪部分,因傷勢已由保險全額理賠,建議主動與騎士協商和解並請求撤回告訴(告訴乃論罪可撤告)。
  2. 明確拒絕負擔無照駕駛罰款之不合理要求,無照駕駛係騎士自身違法行為之行政處罰,與車禍事故無法律上因果關係。
  3. 主張騎士無照駕駛構成與有過失,可據此在民事損害賠償中要求減輕或調整賠償比例。
  4. 蒐集保險理賠完成之相關證明文件,於刑事偵查中提交作為已善盡賠償之佐證,爭取緩起訴或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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