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直答: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2023 年 6 月函釋,利用他人受著作權保護之著作訓練 AI 模型涉及「重製」,除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規定外構成侵權;AI 自動生成的內容若無人類原創性表達參與,不受著作權保護。國際上,美國法院 2025 年陸續就 AI 訓練與合理使用作出判決,見解仍分歧——Thomson Reuters 案否定合理使用,Anthropic 案認定以合法取得書籍訓練屬合理使用、但盜版建庫除外,並於 2025 年 9 月達成 15 億美元和解。企業應從訓練資料(輸入端)、產出物(輸出端)、契約(供應鏈端)三端控管風險。
一、台灣現行規則:一紙函釋撐起的基本框架
1. 訓練階段:拿別人的著作訓練AI,就是「重製」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 2023 年 6 月以函釋表明基本見解:利用他人受著作權保護之著作訓練 AI 模型,涉及著作權法上的「重製」行為,除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規定外,構成侵權。這句話的實務意義是:訓練資料不會因為「網路上抓得到」就可以自由使用——公開可及與授權利用是兩回事,企業蒐集訓練資料時必須回頭檢視來源的合法性。
2. 產出階段:沒有人類創作參與,就沒有著作權
同一函釋的另一個重點:AI 自動生成之內容,若無人類原創性表達的參與,不受著作權保護;反之,若人類有實質創作參與,該人類創作的部分可受保護。對企業的提醒有兩層——其一,純 AI 產出物可能無法對競爭者主張著作權,重要的品牌素材、文案與設計,建議保留人類實質參與並留存創作紀錄;其二,AI 產出物本身也可能與他人著作構成近似而有侵權疑慮,使用前仍須檢核。
3. 法制面:監察院點名「法律明確性不足」
監察院 2025 年 4 月的調查報告指出,目前生成式 AI 的著作權議題僅有智慧局函釋可供參考,法律明確性不足,難以因應生成式 AI 快速發展。換句話說,現行規則主要建立在行政函釋之上,未來仍有修法或政策調整的可能,企業的合規制度需要保留因應變動的彈性。
二、美國三大案件時間軸:合理使用的攻防
美國是生成式 AI 著作權訴訟的主戰場,2025 年起陸續出現實體判決,但法院見解明顯分歧:
| 時間 | 案件 | 法院認定 |
|---|---|---|
| 2025年2月 | Thomson Reuters v. Ross Intelligence (德拉瓦聯邦地院) | 認定侵權成立,否定被告的合理使用主張。 |
| 2025年6月 | Bartz v. Anthropic (加州北區聯邦地院) | 以合法取得的書籍訓練 AI 屬「轉化性」合理使用;但自盜版網站下載逾 700 萬冊書籍建庫的行為不在合理使用範圍。2025 年 9 月 5 日 Anthropic 與作家集體訴訟原告達成 15 億美元和解(和解條件由法院嗣後審理)。 |
| 2025年6月 | Kadrey v. Meta (同期判決) | 就訓練與合理使用的認定,與 Anthropic 案的理由有所不同,顯示美國法院見解仍分歧。 |
此外,The New York Times v. OpenAI 等重大訴訟仍在進行中,美國法院對「AI 訓練是否構成合理使用」尚未形成一致見解。目前比較清晰的訊號是:資料取得方式的合法性是關鍵變數——同樣是拿書訓練模型,合法購入與盜版下載,在法院眼中命運大不相同;而高額和解金額也顯示,訓練資料的侵權爭議足以成為 AI 業者的重大財務風險。
三、台灣企業的風險地圖:輸入端、輸出端、契約端
輸入端:訓練與微調資料
企業自行訓練或微調模型時,未經授權使用受保護著作即有重製侵權風險;即使是委外訓練,資料由誰提供、來源是否合法,也會影響責任歸屬。來源合法性是整條風險鏈的第一道防線。
輸出端:AI產出物的兩層風險
一是權利真空:純 AI 產出物不受著作權保護,企業投入資源產出的內容,可能無法阻止他人利用;二是侵權風險:產出物若與他人著作實質近似,對外使用仍可能構成侵權,「是 AI 生成的」不是抗辯理由。
契約端:供應鏈把國外風險帶進門
美國判決對台灣法院沒有拘束力,但台灣企業若使用外國業者的 AI 服務、或將產品服務銷往美國市場,供應商的侵權爭議可能透過契約條款、服務中斷或客戶求償傳導到自己身上;對客戶交付 AI 產出物時,企業也可能被要求提供權利擔保。國際訴訟的戰火,經常是沿著契約與供應鏈延燒的。
四、企業的五項具體對策
第一,訓練資料來源合法性盤點與授權:建立訓練與微調資料的來源清單,區分自有、授權、公開授權條款與來源不明資料,來源不明者不用、需授權者補齊。第二,AI 產出物使用前的權利檢核:對外發布或商業使用前,檢視產出物與既有著作的近似風險,重要素材保留人類實質創作參與。第三,供應商契約的著作權擔保與補償條款:要求 AI 服務供應商就訓練資料合法性與產出物侵權提供擔保與補償(indemnification),並確認條款的範圍與上限。第四,內部生成式 AI 使用規範:明定可使用的工具、可輸入的資料範圍(營業秘密與個資尤其要管制)、產出物的審核流程與責任分工。第五,標示與紀錄:留存 AI 使用情形、人類創作參與過程與資料來源紀錄——未來不論面對爭議或主張權利,紀錄都是最有力的證據。
五、律果如何協助
律果AI法律事務所本身就是深度使用 AI 的法律事務所,理解技術現實,也熟悉權利邊界。我們提供合約審閱服務與智慧財產權服務:協助企業審閱 AI 供應商契約的擔保與補償條款、建立生成式 AI 內部使用規範,並就訓練資料與 AI 產出物的著作權風險提供法律意見,讓企業安心把 AI 導入營運。
常見問題
用網路文章訓練公司內部AI會侵權嗎?
有侵權風險。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23年6月函釋,利用他人受著作權保護之著作訓練AI模型涉及「重製」,除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規定外,構成侵權;網路上公開的文章原則上仍受著作權保護,「找得到」不等於「可以用」,企業應先確認資料來源的合法性,必要時取得授權。
AI生成的圖文受著作權保護嗎?
依智慧財產局函釋見解,AI自動生成之內容若無人類原創性表達的參與,不受著作權保護;若人類在創作過程中有實質創作參與,該人類創作部分可受著作權保護。企業將AI產出物用於商業用途前,除了確認自身能否主張權利,也應檢核產出物有無侵害他人著作權的風險。
美國判決對台灣企業有影響嗎?
美國法院判決對台灣法院並無拘束力,但具有參考價值;更實際的影響來自供應鏈與契約——台灣企業若使用美國業者的AI服務、或產品服務銷往美國市場,可能透過契約中的擔保與補償條款間接承受美國訴訟風險,因此仍應持續關注美國案件發展。
企業使用生成式AI該簽什麼條款?
與AI服務供應商簽約時,建議留意訓練資料合法性的聲明與擔保、著作權侵權的擔保與補償(indemnification)條款、AI產出物的權利歸屬與可使用範圍,以及爭議發生時供應商的協力義務;並搭配內部生成式AI使用規範與使用紀錄,形成完整的風險控管。
參考來源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生成式AI與著作權議題之國際趨勢(智慧財產權月刊)
- 理慈國際科技法律事務所:臺灣智慧財產局頒布函釋說明生成式AI之著作權爭議
- 骨董通り法律事務所(2025):動きはじめた米国AI著作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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