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某分署發出之執行命令通知書,內容載明移送機關為某縣市政府財政稅務局,執行金額為新臺幣1,275元之地價稅。該通知書記載將由當事人銀行帳戶扣款,並引用行政執行法第26條及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2項規定,通知第三人(銀行)得逕行收取存款債權。當事人對該文件之真偽存疑,且因發文日與收到日間隔數日,擔心異議期間之計算方式,亦不確定是否須本人親至當地辦理聲明異議手續。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該執行命令通知書是否為真?有何管道可查詢確認文件真偽?
- 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1項所定10日聲明異議期間,係以日曆日計算或工作日計算?期間起算日為何?
- 當事人如欲聲明異議,是否須本人親至行政執行分署辦理,或得以書狀郵寄方式提出?
- 當事人對該地價稅之課徵本身如有爭議,應循何種救濟途徑處理?
- 行政執行是否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
三、相關法條
- 行政執行法第9條 — 義務人對執行命令得聲明異議
- 行政執行法第26條 —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準用強制執行法規定
- 強制執行法第115條 — 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
- 強制執行法第119條 — 第三人得於送達日起10日內聲明異議
- 稅捐稽徵法第35條 — 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不服之復查程序
- 訴願法第1條 — 對行政處分不服得提起訴願
四、法律分析
關於文件真偽之確認,當事人可透過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官方網站查詢案件資訊,或直接撥打該分署之官方電話(可由行政執行署總署網站查得各分署聯絡方式)確認該執行案號是否存在。實務上,行政執行署之公文書會載有發文字號、股別及承辦人資訊,當事人亦可至行政執行署全球資訊網之「案件查詢」功能,輸入相關案號進行驗證。近年確有詐騙集團偽造行政執行署文書之案例,因此謹慎確認實屬必要。
關於期間計算,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1項所定之10日聲明異議期間,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及民法第121條、第122條規定,係以日曆日計算(非工作日),自送達翌日起算。若期間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因此,當事人收到通知之翌日起算10日,為聲明異議之法定期間。惟須注意,此10日期間係針對「第三人」(即銀行)對債權有爭議時之聲明異議期間;當事人身為「義務人」之異議權,則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1項規定,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隨時向執行分署聲明異議。
關於聲明異議之方式,義務人無須本人親至分署辦理,得以書面(書狀)方式郵寄至該執行分署提出聲明異議。惟應注意,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若當事人對地價稅之課徵本身有爭議(例如認為並無欠稅),應另循稅捐稽徵法第35條復查程序,先向原課稅機關申請復查,不服復查決定再提訴願及行政訴訟,此為稅務爭訟之法定前置程序。執行程序中之聲明異議僅能針對執行程序之違法或不當主張,不能直接挑戰原課稅處分之合法性。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應先確認執行命令文件之真偽,若文件屬實且對地價稅本身無爭議,最簡便之處理方式為繳納1,275元稅款以結案。若對課稅有異議,應循稅捐稽徵法復查、訴願、行政訴訟之法定程序救濟,同時得向執行分署聲明異議。
- 立即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官方網站查詢該執行案號,或撥打分署官方電話確認文件真偽。
- 若確認為真且無爭議,直接繳納1,275元地價稅款以儘速結束執行程序,避免衍生滯納金。
- 若對課稅處分有異議,應向移送機關(財政稅務局)申請復查,並備妥相關土地權狀及稅單資料。
- 義務人之聲明異議得以書狀郵寄方式提出,無須親至分署辦理,但建議以雙掛號寄送以保留送達證明。
- 注意聲明異議不停止執行,若有急迫情形需停止扣款,應另行聲請停止執行並提出擔保。
- 保留所有收到之公文原件、信封(含郵戳日期),作為日後計算期間之證據。
- 如涉及後續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建議諮詢律師評估案件勝算及成本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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