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在世時能否辦理拋棄繼承之法律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父親目前仍在世,當事人希望預先辦理拋棄繼承,詢問是否可行、需要準備何種文件,以及應向何處辦理。當事人可能係因擔憂父親將來遺留債務,而希望事先處理繼承權之拋棄事宜。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被繼承人尚在世時,繼承人能否預先辦理拋棄繼承?拋棄繼承之法定時點為何?
  • 繼承開始前所為之拋棄繼承聲明或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拋棄繼承應準備何種文件?應向何機關辦理?
  • 如擔心繼承債務,有無其他替代之法律保護措施?
三、相關法條
  • 民法第1147條 —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 民法第1174條 —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 民法第1148條 —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之一切權利義務(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原則)
  • 民法第1156條 — 陳報遺產清冊(限定繼承)之程序
四、法律分析

依民法第1147條明文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在被繼承人死亡前,繼承關係尚未發生,繼承人之繼承權僅為一種期待權,尚非既得權。民法第1174條第2項規定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為之,所謂「知悉其得繼承之時」,必以繼承已經開始(即被繼承人已死亡)為前提。因此,被繼承人尚在世時,繼承尚未開始,繼承人根本無從拋棄尚不存在之繼承權。

實務上,最高法院歷來見解一致認為,繼承開始前所為之拋棄繼承聲明或協議,不生拋棄繼承之效力。縱使當事人與父親或其他繼承人簽訂書面協議表示放棄繼承,該協議在法律上亦不具有拋棄繼承之效力,將來繼承開始後,當事人仍為法定繼承人,仍須另行依法辦理拋棄繼承。

惟須注意,自民國98年民法繼承編修正施行後,我國已採「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原則(民法第1148條第2項),即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換言之,即使未辦理拋棄繼承,繼承人亦不至於以自己固有財產清償被繼承人之債務。此一修法已大幅降低繼承人因繼承而背負鉅額債務之風險。

正確之拋棄繼承程序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之法院提出拋棄繼承之聲請。應備文件包括:(1)拋棄繼承聲請書、(2)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3)繼承人現行戶籍謄本、(4)繼承系統表、(5)已通知因其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如存證信函)。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被繼承人在世時,繼承尚未開始,繼承人無法辦理拋棄繼承,任何預先拋棄之聲明或協議均不生法律效力。惟現行法已採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原則,繼承人毋須過度擔憂繼承債務問題。

  1. 目前父親仍在世,依法無法辦理拋棄繼承,法院亦不會受理此項聲請,當事人無須急於處理。
  2. 現行民法已採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原則,即使將來繼承,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僅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不會動用到自己的財產。
  3. 將來父親過世後,若仍希望完全切斷與遺產之關係,應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備妥相關文件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管轄法院提出拋棄繼承之書面聲請。
  4.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如其他順位繼承人),使其知悉並得於法定期間內決定是否亦拋棄繼承。
  5. 若將來繼承開始時,遺產內容不明,亦可考慮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以釐清遺產範圍,保障自身權益。
  6. 建議事先了解父親之財務狀況,以利將來繼承開始時迅速判斷是否需要辦理拋棄繼承,把握三個月之法定期間。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