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申請機車貸款時遭金融機構拒絕,經查詢聯合徵信中心之個人信用報告後發現,報告中錯誤記載當事人有毒品相關前科紀錄。當事人表示從未涉及任何毒品案件,該筆資料顯屬錯誤。此錯誤紀錄已導致當事人貸款遭拒,並使其在金融機構面前蒙受名譽損害,當事人希望了解如何更正錯誤資料及請求賠償。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聯合徵信中心或資料提供機關是否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正確性維護義務?
- 錯誤信用資料之記載是否構成對當事人名譽權之侵害?
- 當事人得向何機關或何人請求更正或刪除錯誤資料?
- 當事人因錯誤資料致貸款遭拒及名譽受損,得請求之損害賠償範圍為何?
三、相關法條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 — 當事人就其個人資料之查詢、更正及刪除權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 — 個資蒐集機關應維護資料之正確性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 — 公務機關違反本法之損害賠償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 — 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之損害賠償
- 民法第195條 — 名譽受損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 民法第184條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四、法律分析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1項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維護個人資料之正確性,並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更正或補充之。聯合徵信中心作為個人信用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機關,負有確保資料正確性之法定義務。若其所記載之毒品前科紀錄係屬錯誤,當事人得依同法第3條行使查詢、更正或刪除之權利,要求聯徵中心立即更正或刪除該筆錯誤資料。
就損害賠償部分,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規定,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正確蒐集、處理或利用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雖不能證明實際損害金額者,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賠償額,每人每一事件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但能證明其損害額高於該金額者,不在此限。此外,依民法第195條規定,名譽受損之被害人得請求精神慰撫金。
本案之錯誤資料來源須進一步釐清。聯徵中心之資料通常來自金融機構或司法機關之通報,若係司法機關(如檢察署、法院)提供之錯誤資料,則屬公務機關之責任,當事人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及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若係聯徵中心自身系統錯誤或資料比對錯誤所致,則由聯徵中心負擔賠償責任。實務上,臺灣高等法院曾有多件因聯徵資料錯誤而判決損害賠償之案例,賠償金額依個案情節從數萬元至數十萬元不等。
當事人應注意保存貸款遭拒之書面通知或紀錄,以證明錯誤資料與實際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若錯誤資料已對當事人造成其他信用損害(如信用卡被拒、保險拒保等),均應一併蒐證作為求償依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聯徵資料錯誤記載毒品紀錄已嚴重侵害當事人之名譽權及信用權益,當事人有權要求更正資料並請求損害賠償。
- 立即向聯合徵信中心提出書面申請,要求更正或刪除錯誤之毒品紀錄資料。
- 同時向資料來源機關(司法機關或金融機構)查詢錯誤資料之根源,要求其更正通報。
- 保存貸款遭拒之所有書面紀錄、聯徵報告影本及錯誤紀錄之截圖作為證據。
- 向個人資料保護主管機關(國家發展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介入調查。
- 委任律師評估損害賠償金額,考慮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及民法第195條提起民事訴訟。
- 若錯誤資料來自公務機關,另行評估國家賠償請求之可行性。
- 待資料更正後,重新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並確認信用報告已無錯誤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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