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之友人於澳洲境內發生車禍交通事故,因事故涉及跨國因素,當事人詢問該車禍事故之處理應依據澳洲法律、台灣法律,抑或兩國法律均須適用。此問題核心涉及國際私法中準據法之選擇,以及跨國侵權行為之法律適用規則。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國人於澳洲發生車禍,民事損害賠償應適用何國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如何規定?
- 刑事責任部分應由哪國司法機關管轄?是否可能在台灣追訴?
- 若當事人返台後始提起訴訟,台灣法院是否有管轄權?適用何國法律?
- 澳洲當地之強制第三人責任保險(CTP)制度對求償程序有何影響?
三、相關法條
-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5條 — 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侵權行為地法(但另有關係最切之法律者,依該法律)
-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6條 — 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及其他處分之請求,以行為地法及法院地法均認其為侵權行為者為限
- 刑法第7條 — 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特定之罪者,適用刑法之規定
- 民法第184條 —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一般規定
四、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國際私法中「準據法」之選擇問題。依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5條規定,關於由侵權行為而生之債,依侵權行為地法,但當事人於侵權行為發生後如合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者,依中華民國法律。本案車禍事故發生於澳洲境內,侵權行為地為澳洲,因此民事損害賠償部分原則上應適用澳洲當地法律,包括澳洲各州之交通事故法規及侵權法。
在刑事責任方面,依國際法上之屬地主義原則,在澳洲境內發生之犯罪行為,應由澳洲司法機關依澳洲法律管轄及審理。我國刑法第7條雖規定中華民國人民在域外犯特定之罪適用我國刑法,但該條適用範圍限於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一般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之交通事故並不在此範圍內。因此,刑事部分應由澳洲當地處理。
即便當事人返回台灣後在台灣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5條及第26條之規定,台灣法院仍須以澳洲法律作為準據法來判斷侵權行為之成立及損害賠償之範圍。惟第26條進一步規定,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須行為地法及法院地法均認其為侵權行為者為限,此為「雙重可訴性原則」之體現。
實務上,澳洲各州均設有強制第三人責任保險(Compulsory Third Party Insurance,簡稱CTP)制度,車禍事故之被害人可直接向肇事車輛之CTP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此一制度使得在澳洲當地處理求償程序通常較為便捷有效。此外,澳洲各州亦設有交通事故理賠專責機構,可協助被害人進行理賠申請。建議優先在澳洲當地透過保險理賠及法律程序處理,較為經濟有效。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國人於澳洲發生車禍,無論民事或刑事責任,原則上均應適用澳洲當地法律。建議優先在澳洲當地處理相關法律程序,善用當地保險理賠制度。
- 第一時間在澳洲當地報警處理,取得交通事故報告(Police Report),此為後續求償之重要證據。同時應拍攝事故現場照片、記錄對方駕駛人及車輛資訊。
- 儘速就醫並保留所有醫療紀錄及費用單據,澳洲之醫療費用可透過CTP保險或Medicare制度部分負擔。
- 向肇事車輛之CTP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各州之CTP保險制度及申請程序不同,建議諮詢澳洲當地律師協助辦理。
- 若友人為被害人,可委託澳洲當地之交通事故專業律師(Personal Injury Lawyer)代為處理求償事宜,澳洲多數此類律師採用「勝訴酬金制」(No Win No Fee),減輕當事人之經濟負擔。
- 聯繫我國駐澳洲代表處(辦事處)尋求協助,代表處可提供當地律師名單及相關資訊。
- 若友人有投保旅行平安險或海外醫療險,應同時向台灣之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以填補未獲澳洲保險給付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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