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經最高法院判決敗訴確定,嗣後發現有直接證據足資證明原判決有錯誤之情事。當事人欲尋求救濟,詢問是否需先聲請再審、應向哪一級法院提出再審之聲請,以及是否得同時或另行申請國家賠償以填補因錯判所受之損害。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敗訴後,當事人發現新證據得否據以聲請再審?法定再審事由為何?
- 再審之聲請應向哪一級法院提出?是否向最高法院或原審法院聲請?
- 再審聲請之期間限制為何?當事人是否已逾期?
- 判決錯誤得否作為申請國家賠償之事由?國賠法第13條之適用要件為何?
三、相關法條
- 民事訴訟法第496條 — 再審事由之規定,包括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發現新證物等
- 民事訴訟法第497條 — 確定判決就足以影響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得提再審
- 民事訴訟法第500條 — 再審應向為判決之原法院提起
- 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 — 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 國家賠償法第13條 — 法官因審判職務侵害人民權利,以犯職務上之罪經確定為限,始負賠償責任
- 國家賠償法第2條 — 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之國家賠償責任
四、法律分析
就再審制度而言,我國民事訴訟法第496條列舉十三款再審事由,其中第13款「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為實務上最常見之再審事由。當事人主張發現有直接證據足證法院錯判,若該證據係判決確定前已存在而未經法院斟酌,或判決確定後始發現者,均可能構成本款再審事由。惟須注意該證據須具「證據新性」及「證據確實性」,即該證據確實未經原審斟酌,且如經斟酌,足以動搖原判決之結論。
關於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500條規定,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若最高法院係以實體理由判決駁回上訴(即自為判決),則再審應向最高法院提出;若最高法院係以程序理由駁回上訴而維持第二審判決,則因實體判決係由第二審法院作成,再審應向第二審法院提出。此一區分至為重要,向錯誤法院提出將遭裁定駁回。
就期間限制而言,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自判決確定時起算;但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又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再審之訴,但以第496條第1項第5款(即當事人受確定判決之不利影響,不知有該判決者)或第6款以下事由提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應確認其發現新證據之時點,以判斷是否仍在法定期間內。
至於國家賠償之可行性,依國家賠償法第13條規定,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此條文將法官之國賠責任限縮於「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確定」之前提下,單純判決結果不利於當事人,或法律見解之歧異,均不構成國家賠償之事由。實務上,欲以法官錯判為由請求國賠,須先對該法官提出刑事告訴並取得有罪確定判決,此一門檻極高,成功案例幾近於無。因此,建議當事人應優先循再審途徑尋求救濟,而非寄望於國家賠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若發現確足以推翻原判決之新證據,應優先聲請再審。國家賠償因門檻極高,非優先建議之途徑。
- 確認最高法院判決之類型:若為實體判決(自為判決),再審向最高法院提出;若為程序駁回而實體判決在第二審,再審應向該第二審法院提出。
- 檢視再審期間:自知悉新證據之日起三十日內須提出再審之訴,且判決確定後不得逾五年(特定事由除外),務必儘速行動。
- 整理新證據之證據能力與證明力:確認該證據係判決前已存在但未經斟酌,或判決後始發現,並說明如經斟酌足以變更原判決結論。
- 委任律師撰寫再審書狀:再審之訴對書狀格式及法律論述要求甚高,建議委任專業律師代理,以提高再審成功之機率。
- 關於國家賠償:除非法官有明確之犯罪行為(如收賄、枉法裁判),否則不建議以此途徑請求賠償,因國賠法第13條之門檻實務上幾乎無法跨越。
- 若經濟狀況無力負擔律師費用,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由扶助律師協助評估再審之可行性並代撰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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