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涉及詐欺案件,被害人共計三名,分別位於不同縣市,各案均已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當事人詢問是否依「一罪一罰」原則,三罪各判七年將合計為二十一年之刑期。此一問題涉及刑法數罪併罰制度下應執行刑之計算方式,以及多管轄法院判決確定後如何定應執行刑之程序。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數罪併罰是否意味各罪刑期單純相加?法律上之計算規則為何?
- 刑法第51條應執行刑之上限及法院裁量之基準為何?
- 不同法院分別判決確定後,應由何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
- 被告是否有機會聲請減刑或透過上訴爭取較輕之刑度?
三、相關法條
- 刑法第50條 — 數罪併罰之要件
- 刑法第51條 — 數罪併罰之應執行刑計算方式
- 刑法第339條 — 詐欺取財罪
- 刑法第339條之4 — 加重詐欺罪
-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 — 定應執行刑之聲請程序
四、法律分析
首先須釐清,「一罪一罰」之概念在法律上係指每一獨立犯行分別論罪科刑,但並不意味各罪刑期須單純累加。依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應併合處罰。而刑法第51條則明定數罪併罰之應執行刑計算規則,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以本案為例,若三罪各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則應執行刑之範圍為:最低為七年(各刑中最長期),最高為二十一年(各刑合併),但不得超過三十年之上限。法院在此範圍內裁量定刑時,會考量犯罪之整體非難性、各罪間之關聯性、犯罪動機、手段、犯後態度、與被害人和解情形等因素。實務上,法院通常不會將應執行刑定為各罪合計之最高額,而會給予相當幅度之減讓。
須注意者,各案若分別由不同縣市之法院審理判決,判決確定後須由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刑事訴訟法第477條)。被告或其辯護人亦得向檢察官聲請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裁定,被告如有不服,得提起抗告。
另須考量者,若被告所犯為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以三人以上共犯或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之),法定刑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各罪均判處七年即為法定刑上限,被告上訴時可爭執量刑是否過重。此外,被告若能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害,法院在定應執行刑時通常會從輕裁量。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三罪各判七年並不等於須服刑二十一年。依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之規定,法院將在七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之範圍內定應執行刑,實務上通常會大幅低於各罪合計之總和。
- 確認各案判決是否均已確定,若尚有案件在審理中或上訴期間內,應評估是否提起上訴爭取較輕刑度。
- 委託律師檢視各案判決之量刑是否妥適,若有量刑過重之情形,仍可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
- 積極與三名被害人協商和解並賠償損害,取得和解書或調解筆錄,作為聲請定應執行刑時請求從輕之有利證據。
- 判決確定後,委託律師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並於聲請書中載明犯罪之整體情狀、犯後悔悟態度、和解賠償情形等有利因素,請求法院從輕裁量。
- 服刑期間表現良好者,得依法聲請假釋。有期徒刑執行逾二分之一(初犯)或逾三分之二(累犯),且有悛悔實據者,得由監獄報請法務部核准假釋。
- 建議委託專業刑事辯護律師全程協助,以爭取最有利之應執行刑裁量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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