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在Instagram(IG)上看到某帳號於限時動態中張貼「私訊看福利」之訊息,遂點擊私訊聯繫。對方隨後透過私訊傳送一段性行為影片予當事人。當事人使用iPhone之螢幕錄影功能將該影片錄製留存。由於IG之截圖通知功能,對方已知悉當事人截取了該影片內容。當事人擔心自己錄製該影片之行為是否觸法,以及對方知悉截圖後可能採取之行動。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以螢幕錄影方式錄製他人主動傳送之性行為影片,是否構成刑法性私密影像侵害專章之「無故重製」?
- 影片中之人物身分(傳送者本人或第三人)對法律責任之認定有何影響?
- 若當事人將錄製之影片散布或傳送予他人,將面臨何種刑事責任?
- 對方傳送性行為影片之行為本身是否構成犯罪?當事人是否為被害人?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刑法第二十八章之一「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即性私密影像侵害專章,於民國一百十二年增訂)。依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規定,未經他人同意,無故以照相、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科技方法攝錄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性影像」,依同法第10條第8項定義,包含性交、猥褻行為或裸露性器官等內容之影像。
本案之核心爭點在於:對方係「主動」傳送影片,當事人並非偷拍或竊錄,而是以螢幕錄影方式留存對方主動提供之內容。此種情形是否構成「無故重製」,需區分以下情況:若影片中之人物為傳送者本人,且係其自願傳送予當事人觀看,則傳送者雖同意當事人「觀看」,但未必同意當事人「錄製留存」。以螢幕錄影方式重製該影片,超出傳送者之合理預期範圍,仍可能構成刑法第319條之1之「無故重製」。
若影片中之人物為第三人(非傳送者本人),則情況更為複雜。傳送者本身即涉嫌違反刑法第319條之3(未經同意散布性影像),而當事人錄製該影片之行為亦涉嫌第319條之1之無故重製第三人之性影像。此外,若影片中有未滿十八歲之人,則另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重罪。
最為嚴重之法律風險在於「散布」行為。若當事人將錄製之影片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依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規定,處最重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即使僅將影片傳送予一人觀看,亦構成「交付」而該當此罪。
另一方面,對方在IG限時動態上張貼「私訊看福利」並主動傳送性行為影片之行為,若該影片中有可辨識身分之第三人,傳送者涉嫌散布性影像罪。即使影片中之人物為傳送者本人,以不特定方式招攬他人觀看亦可能構成刑法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即使影片係對方主動傳送,以螢幕錄影方式錄製留存仍存有法律風險,特別是可能構成性影像之無故重製罪。而若將影片散布或傳送予他人,則面臨最重七年有期徒刑之嚴重刑責。當事人應立即刪除錄影檔案以降低風險。
- 立即刪除iPhone中之螢幕錄影檔案,包含「最近刪除」相簿中之備份,確保該影片不存在於任何裝置或雲端儲存空間中。
- 絕對不可將該影片傳送、分享、上傳至任何平台或提供予任何人觀看,否則將構成散布性影像罪,面臨最重七年有期徒刑。
- 若對方以「你截圖了」為由進行恐嚇勒索(要求付款或提供個人資訊),切勿配合。此種行為本身構成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應立即截圖保存對話紀錄並向警方報案。
- 若對方持續騷擾或威脅,可向IG平台檢舉該帳號,並考慮向警方提出恐嚇或騷擾之告訴。
- 注意對方之IG帳號在限時動態上公開招攬「看福利」並傳送性行為影片之行為,可能涉及散布猥褻物品罪或散布性影像罪,當事人可向警方檢舉。
- 日後切勿錄製或截圖任何他人傳送之性私密影像,即使對方係主動傳送,錄製留存之行為仍有觸法之風險。
- 若已因此事件接獲警方通知或檢察署傳票,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辯護,重點在於說明錄製行為並非出於散布之意圖,且已主動刪除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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