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關係與委任關係之認定及積欠薪資資遣費請求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為某公司之唯一員工,在該公司服務已達十年之久。工作期間有固定薪資紀錄、每日打卡上下班,且工作內容係依雇主之指示聽命行事。近期雇主突然主張雙方之關係為「委任」而非「僱傭」,據此拒絕給付積欠之薪資及資遣費。當事人擔心雇主可能藉此規避勞動法令之適用,甚至可能惡性倒閉以脫免責任,亟需了解如何保障自身之勞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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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當事人與雇主間之法律關係究竟為僱傭或委任?判斷標準為何?
  • 若認定為僱傭關係,當事人得請求之積欠薪資與資遣費金額如何計算?
  • 雇主若惡性倒閉或脫產,當事人有何法律手段保全債權?
  • 當事人得否向勞動部申請積欠工資墊償?條件及程序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僱傭關係與委任關係之區別,依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510號判決之見解,應以勞務給付之「從屬性」為判斷標準,不以契約之名稱為據。所謂從屬性包括三個面向:一、人格從屬性:勞工在雇主之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勞務之內容、方式及時間受雇主指示;二、經濟從屬性:勞工係為雇主之經濟目的而提供勞務,其勞動力歸雇主使用,報酬為固定薪資而非依工作成果計酬;三、組織從屬性:勞工係雇主組織體系中之一員,需配合組織運作。

本案當事人具備高度從屬性:有每日打卡之固定工時(人格從屬性)、聽命雇主行事而非自主決定工作方式(人格從屬性)、領取固定薪資(經濟從屬性)、為公司唯一員工而為組織之核心成員(組織從屬性)。綜合以上特徵,應認定當事人與雇主間為勞動基準法所規範之勞動契約(僱傭關係),而非民法上之委任關係。雇主片面主張為委任關係以規避勞動法令之適用,於法無據。

確認為僱傭關係後,雇主積欠之薪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全額給付。關於資遣費,若適用勞退舊制(到職日在九十四年七月一日以前),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十年年資即為十個月平均工資。若適用勞退新制(九十四年七月一日以後之年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當事人工作十年,可能涉及新舊制之銜接計算。

關於惡性倒閉之因應,當事人可採取以下法律手段:第一,向法院聲請假扣押雇主之財產(民事訴訟法第522條),以防止雇主脫產。聲請假扣押須釋明請求原因及假扣押之原因(即雇主有脫產之虞),並提供擔保金(通常為請求金額之三分之一)。第二,依勞動基準法第28條規定,若雇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積欠勞工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得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先行墊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有打卡紀錄、固定薪資、聽命行事等高度從屬性特徵,應認定為僱傭關係而受勞動基準法之保護。雇主以委任關係為由拒付薪資資遣費,於法無據。當事人應儘速採取法律行動以保全權益。

  1. 立即蒐集並保全所有僱傭關係之證據:打卡紀錄(含電子打卡系統之截圖或匯出資料)、薪資轉帳紀錄、薪資條、勞健保投保紀錄、與雇主間之工作指示訊息或電子郵件。
  2. 向公司所在地之勞動局(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主張僱傭關係之確認、積欠薪資之給付及資遣費之給付。勞資調解免費且程序迅速,調解成立具有執行力。
  3. 若調解不成立,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及給付薪資、資遣費之訴。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勞動事件以勞工勞務提供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且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
  4. 若有事證顯示雇主可能脫產或惡性倒閉,應儘速向法院聲請假扣押雇主之不動產、銀行存款及其他財產,以保全將來之執行。
  5. 若雇主確已歇業或破產,可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積欠工資墊償,最高可墊償六個月之積欠工資。
  6. 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據此請求資遣費。
  7. 若經濟困難無力負擔律師費,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勞動案件之法律扶助,由扶助律師免費協助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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