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因刑事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已完成易科罰金之繳納,惟判決中同時宣告沒收之犯罪所得部分尚未繳納。當事人欲瞭解犯罪所得之追繳是否得申請分期繳納。此外,同一案件尚有第二次起訴之部分尚未判決,當事人擔心若第一次判決之犯罪所得未繳清,是否會導致第二次判決無法諭知易科罰金,而須入監服刑。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犯罪所得之追繳與易科罰金係屬不同法律制度,其執行程序是否各自獨立?
- 犯罪所得之追繳金額是否得向檢察官聲請分期繳納?法律依據及實務做法為何?
- 前案犯罪所得未繳清,是否會影響後案法院諭知易科罰金之裁量?
- 犯罪所得未繳納之法律後果為何?是否會導致入監執行?
三、相關法條
- 刑法第41條 — 易科罰金之要件與折算標準
- 刑法第38條之1 — 犯罪所得之沒收與追繳
- 刑事訴訟法第470條 — 罰金及沒收之執行
- 刑事訴訟法第471條 — 沒收物之執行程序
- 刑法第40條 — 沒收之宣告
四、法律分析
易科罰金與犯罪所得沒收係屬不同之法律制度,二者各自獨立運作。易科罰金係依刑法第41條規定,對於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此係短期自由刑之替代執行方式。犯罪所得之沒收則係依刑法第38條之1規定,法院就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此屬於刑罰以外之法律效果。
關於犯罪所得追繳之分期繳納,現行法律雖未有明文規定犯罪所得沒收之追繳得分期繳納,但實務上執行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0條之規定執行沒收時,得依受刑人之聲請,考量其經濟狀況,裁量是否准許分期繳納。當事人可向執行檢察官提出書面聲請,說明經濟困難之具體事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由檢察官依個案裁量決定。若檢察官不准分期,當事人得向法院聲明異議。
關於前案犯罪所得未繳是否影響後案之易科罰金,法院在後案審理時,是否諭知易科罰金之判斷標準係依刑法第41條之要件,即:(一)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三)以易科罰金為適當。前案犯罪所得是否繳納,並非法院審酌後案是否准許易科罰金之法定要件。然而,檢察官於後案執行階段是否准許實際易科罰金時,得綜合考量受刑人之態度與執行狀況,此部分屬檢察官之裁量權限。
另須注意,犯罪所得之追繳若經檢察官執行而受刑人無力繳納,檢察官得移送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但不會因犯罪所得未繳而改以入監服刑之方式替代,因為犯罪所得之沒收並非自由刑,不存在易刑處分之問題。惟若受刑人有能力繳納卻故意拒繳,可能影響檢察官對其是否「確有不能易科罰金之情事」之判斷。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犯罪所得追繳與易科罰金係不同制度,前案犯罪所得未繳原則上不影響後案法院諭知易科罰金之判斷。犯罪所得追繳得向檢察官聲請分期,由檢察官裁量准否。
- 儘速向執行檢察官提出犯罪所得分期繳納之書面聲請,附上收入證明、財產清單及負債資料,說明無法一次繳清之具體原因。
- 提出合理之分期還款計畫,載明每期繳納金額及期限,展現繳納誠意。
- 若檢察官不准分期之聲請,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向法院聲明異議。
- 在第二次案件審理中,積極配合法院程序,爭取法院諭知得易科罰金之判決。前案犯罪所得繳納狀況並非法定要件,但主動繳納或提出分期計畫可展現良好態度。
- 切勿因擔心後果而逃避執行程序,逃避將可能被認定為有「確有不能易科罰金之情事」,反而增加入監執行之風險。
- 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處理執行程序,必要時就犯罪所得金額之認定提出異議或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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