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本案情形與前案(609號)相似。當事人透過LINE加入自稱護膚達人之賣家,購買並使用其推薦之護膚產品,使用後發現產品無效。當事人表示要停止使用,但賣家以「護膚療程有步驟需要完成」為由,堅持當事人不得中途停用,聲稱若不繼續配合完成所有步驟,將對當事人提告。賣家以所謂「完整療程」之概念試圖綁定消費者持續購買,使當事人感到被迫且不知所措。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賣家以「療程步驟未完成」為由要求消費者繼續購買使用,是否具有法律上之拘束力?
- 所謂「護膚療程」是否構成雙方間具拘束力之契約?消費者是否有完成全部步驟之義務?
- 賣家以提告威脅消費者繼續消費之行為,是否構成強制消費或恐嚇行為?
- 此類LINE護膚達人之商業模式是否涉及系統性之消費者權益侵害?
三、相關法條
- 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 —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 通訊交易消費者之解除契約權
- 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 — 企業經營者廣告內容真實義務
- 刑法第304條 — 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者
- 刑法第305條 — 恐嚇危害安全罪
四、法律分析
本案與前案(609號)之差異在於:賣家不僅威脅提告,更以「療程有步驟要完成」作為消費者不得停用之理由,企圖建構一個消費者有義務完成全部購買步驟之假象。此種銷售話術在法律上完全不具拘束力,分析如下。
第一,所謂「護膚療程步驟」並非法律上有效之契約條款。即使雙方在交易過程中賣家曾提及需完成某些步驟,此類單方陳述並不自動構成契約內容。除非雙方明確簽署書面契約,載明消費者有義務購買完整療程之全部產品,否則消費者並無完成所謂「步驟」之義務。即使存在此種約定,若該約定對消費者顯失公平(如強制消費者購買效果不明之產品),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規定,該條款亦屬無效。
第二,賣家以「不完成步驟就提告」威脅消費者之行為,本身可能構成犯罪。依刑法第304條強制罪規定,以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消費者原本無繼續購買或使用產品之義務,賣家以訴訟威脅迫使消費者就範,即屬「以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此外,此行為亦可能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第三,從商業模式分析,此類LINE護膚達人之銷售手法具有系統性特徵:先以免費諮詢或低價試用吸引消費者、再以「完整療程」概念誘導多次購買、產品無效時以「步驟未完成」推卸責任、消費者欲停用時以法律威脅施壓。此種模式已構成系統性之消費者權益侵害,公平交易委員會及消費者保護機關均應關注此類新型態之消費詐欺。
第四,此類賣家通常未依法辦理商業登記,產品亦未經主管機關檢驗合格,可能同時違反商業登記法、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等相關規定。消費者遇到此類情形,除個案維權外,更應積極檢舉,以防止更多消費者受害。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消費者無義務完成賣家自訂之「療程步驟」,賣家之提告威脅無法律基礎,其行為反可能構成強制罪或恐嚇罪。
- 截圖保存賣家要求完成「步驟」之對話內容以及威脅提告之訊息,此為證明賣家強制消費之直接證據。同時保留所有交易紀錄、匯款憑證及產品照片。
- 明確告知賣家停止使用產品之決定,並聲明不再購買任何後續產品。告知後即可封鎖對方,無須持續對話。
- 無須擔心賣家之提告威脅。消費者停用產品不構成任何違約或犯罪行為,即使賣家真的提告(極不可能),法院亦不會受理此等荒謬之請求。
- 向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1950)提出消費申訴,詳述賣家以「療程步驟」綁定消費者之手法,檢舉其不實廣告及強制消費行為。
- 若賣家之騷擾行為持續或升級,向警察機關報案刑法第304條強制罪及第305條恐嚇罪,提供所有截圖紀錄作為證據。
- 在社群媒體上提醒親友注意此類LINE護膚達人之銷售陷阱,協助防止更多人受害。同時可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該業者之不公平交易行為。
- 若已支付之總金額可觀,可委任律師發函對方,依消費者保護法及民法之規定,主張撤銷因受詐欺所為之意思表示,請求返還全部已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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