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借貸債務到期未還以疫情為由拖延之債權追償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2019年6月間,一群債權人合資借款550萬人民幣予一家台灣公司,約定於2020年6月30日前清償。借貸合約分別在台灣及深圳兩地簽署,顯示本案涉及跨境交易。債務到期後,該台灣公司未依約清償,並主張因COVID-19疫情影響導致無力還款。至今已逾還款期限超過五年,債權人希望了解如何透過法律途徑追回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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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點
  • 跨境借貸合約之管轄法院為何?應在台灣或大陸地區提起訴訟?
  • 本案應適用台灣法律或大陸法律作為準據法?
  • 債務人以「疫情影響」作為不還款之理由,在法律上是否構成有效之不可抗力抗辯?
  • 借款之消滅時效為何?自2020年6月30日起算是否已逾時效?
  • 多位債權人如何共同追償?各債權人之權利如何行使?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首先,關於管轄權與準據法之判斷。本案借貸合約在台灣及深圳兩地分別簽署,需先檢視合約中是否有約定管轄法院或仲裁條款。若合約約定由台灣法院管轄,則直接在台灣提起訴訟。若無約定,因債務人為台灣公司,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規定,可在債務人公司所在地之法院起訴;同時依第12條規定,亦可在債務履行地(清償地)之法院起訴。關於準據法,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契約之準據法原則上依當事人合意定之,若無合意則適用與契約關係最密切關連地之法律。

其次,關於疫情之不可抗力抗辯。債務人主張因COVID-19疫情影響而無力還款,此一抗辯在法律上難以成立。不可抗力(民法第230條)固然可作為債務不履行之免責事由,但須符合「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不可克服」三要件,且不可抗力僅能免除遲延責任,不能免除還款之本體義務。更重要的是,疫情僅為暫時性之障礙,自2020年至今已逾五年,疫情早已緩解,債務人持續以此為由拖延還款,顯然不符合不可抗力之要件。法院實務上對此類抗辯態度極為嚴格,幾乎不可能採信。

第三,關於消滅時效。借款返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依民法第125條為十五年,自2020年6月30日還款期限屆至時起算,至2035年6月30日方才屆滿。因此目前時效尚未消滅,債權人仍得合法行使請求權。但應注意,若長期不行使權利,債務人可能脫產或公司清算,使日後追償更加困難,故應儘速提起訴訟。

第四,關於多位債權人之共同追償。若借貸合約係由多人共同簽署作為出借人,各債權人對債務人之債權可能為連帶債權或分別債權,視合約約定而定。若為分別債權,各債權人得就其出借比例分別起訴;若為連帶債權,任一債權人得就全部債權起訴。為降低訴訟成本,建議債權人推選代表或共同委任律師統一提起訴訟。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疫情不構成永久免除還款之正當理由,消滅時效尚未屆滿。債權人應儘速透過法律程序追償,避免債務人脫產。

  1. 整理所有借貸相關文件,包括借貸合約正本(台灣及深圳簽署之版本)、匯款紀錄、雙方往來之催討信函及通訊紀錄、債務人承認債務或承諾還款之書面證據。
  2. 委任熟悉跨境法律事務之律師,先分析合約條款中關於管轄、準據法、利息、違約金等約定,擬定最佳之訴訟策略。
  3. 儘速向有管轄權之台灣法院提起清償借款之民事訴訟,同時聲請假扣押以防止債務人於訴訟期間脫產。假扣押需提供債務人可能脫產之釋明及擔保金。
  4. 若債務人在大陸地區亦有資產,可考慮在深圳同步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以確保在兩岸均取得執行名義。取得台灣判決後,可依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向大陸法院申請認可及執行。
  5. 發存證信函予債務人,正式催告還款並中斷消滅時效,同時保留催告之送達證明,作為日後訴訟中債務人知悉催告之證據。
  6. 各債權人應協商確認各自之出借金額與比例,統一訴訟策略,避免個別行動造成資源浪費或訴訟立場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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