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罪併罰更定應執行刑之異議與救濟途徑分析

專業法律分析 ·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案件內容與法律分析

一、問題/事實整理(LawChain 原文

當事人於民國106年間因同一詐欺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及一年三月。第一案已入監服刑期滿出獄,第二案經假釋且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嗣後當事人收到通知須就另一筆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報到入監執行,當事人已向高等法院寄送更定應執行刑之聲請狀,希望透過合併定刑程序減輕實際應執行之刑期。當事人詢問是否能申請刑事聲明異議、重核假釋或暫緩執行,以避免再次入監。

資料來源:法律圈 LawChain

二、爭點
  • 同一詐欺罪經分別判處數罪,已部分執行完畢後能否聲請更定應執行刑?更定後之效果為何?
  • 已執行完畢及假釋期滿之刑期,於更定應執行刑時應如何計算?是否有重複執行之問題?
  • 當事人得否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聲明異議?異議之事由與程序為何?
  • 當事人得否向檢察官申請暫緩執行?法律依據與要件為何?
三、相關法條
四、法律分析

依刑法第53條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本件當事人因同一詐欺案件經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一年三月及一年二月,合計四年一月,依數罪併罰之規定聲請更定應執行刑,法院得在各刑中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酌定應執行之刑。以本案而言,應執行刑之範圍為一年六月以上、四年一月以下,法院通常會酌情減輕,可能定為二年六月至三年之間。

關鍵問題在於,當事人前兩案已分別執行完畢(一年六月期滿及一年三月假釋期滿),合計已執行二年九月。若更定之應執行刑低於或等於已執行之刑期,則當事人無須再入監執行。依最高法院之見解,已執行之刑期應於更定應執行刑後予以扣除,若已執行之期間超過更定後之應執行刑,受刑人不應再被要求入監。

就假釋部分,依刑法第79條第1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滿而假釋未經撤銷者,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當事人第二案之假釋既已期滿未經撤銷,該刑期應以全部執行完畢論。惟更定應執行刑後,原各罪之假釋效力是否維持,實務上存在爭議。司法院釋字第681號解釋雖處理假釋撤銷相關問題,但更定執行刑與假釋效力之關係仍需視個案認定。

關於聲明異議,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若當事人認為更定應執行刑後已無殘刑需執行,但檢察官仍指揮入監,即屬執行指揮不當,得據此聲明異議。至於暫緩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467條及第468條規定,受刑人因心神喪失、懷胎或現罹疾病等事由得暫緩執行,一般事由則由檢察官裁量決定。

五、結論與建議

結論:當事人已向高院聲請更定應執行刑,若更定後之應執行刑低於或等於已執行之合計刑期,即無須再入監。在更定裁定確定前,可向檢察官申請暫緩執行,並視情形向法院聲明異議。

  1. 密切追蹤高等法院更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案進度,確認法院是否已受理並排定裁定日期,必要時補正書狀或提供補充資料。
  2. 在更定裁定確定前,立即向執行檢察官提出暫緩執行之聲請,說明已向高院聲請更定應執行刑,若即刻入監執行將造成不可回復之損害。
  3. 計算已執行之總刑期(一年六月加一年三月,合計二年九月),對照更定後可能之應執行刑範圍,評估是否仍有殘刑需要執行。
  4. 若更定後之應執行刑確實低於已執行刑期,而檢察官仍指揮入監執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向法院聲明異議,主張執行指揮不當。
  5. 準備相關證據文件,包括前兩案之執行完畢證明、假釋期滿證明、更定聲請狀影本等,以利法院審酌。
  6. 建議儘速委任律師處理,因涉及數罪併罰、假釋效力及執行指揮等複雜法律問題,專業律師之協助將有助於爭取最有利之結果。
  7. 若經濟困難無力委任律師,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由扶助律師協助辦理聲明異議及相關程序。
免責聲明

以上內容由律果AI法律助理協助本所律師依台灣法規與實務見解整理,本所擁有著作權。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具體案件請進一步諮詢本所律師。本站資訊如有錯誤或過時,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上一頁 下一頁
返回 FAQ 列表 聯絡律師團隊
加LINE 免費法律諮詢